今天(6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开幕,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等。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今日首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表示,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待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为此,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做了严格规范: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夏勇表示,定密制度是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对定密制度做了完善: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完善解密审查制度。
夏勇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而对于违法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实践中大量的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受追究。为此,修订草案规定: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