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做区块链的朋友来问,他给境外团队写了套自动归集的钱包脚本,按工时结算,合同也正规,这算不算事。
回他三个问题:付钱的主体到底是谁,要归集的那批地址从哪来,为什么出金前非要多跳几层。
前两个答得含糊,第三个答不上来。
代码可以是中立的,代码跑在什么资金流上,不中立。
一、币本身和围绕币的业务,是两码事
谈数字货币犯罪最新定性,得先把三层分开。
一层是货币属性。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个口径2013年就确立了。
一层是业务属性。2021年9月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整体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法币兑换、币币兑换、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都在里面。境外平台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落在这个范围。
一层是财产属性。行政上否定货币地位,不等于法律上否定财产价值。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或者数据受保护,偷、骗、抢都要担责。
二、常见的几个落点
非法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管的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019年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把变相买卖外汇明确纳入,用稳定币在人民币和外币之间搭桥是最常见的形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给帮人过账的平台写后台、给资金盘做钱包对接、给诈骗团伙轮换收款地址,都落在这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帮人把涉案资金换成币再换回法币,或者拆分转移到多个地址,是典型形态。
资金清洗那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分界在上游范围:前者限定七类上游,后者不限。2024年施行的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换、转移财物列为其中一种方式。
集资类和涉赌类。 发币募资、承诺回报、拉人头返利的,可能落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拉人头返利模式的组织领导上;用币给境外涉赌平台做结算的,是另一条线。
涉币案件的定性仍在演进,同类行为在不同地区的处理存在差异,个案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三、技术岗容易掉进去的几种活
一种是"数据清洗"外包。听着像 ETL,接了才发现要处理的是一批链上地址的流水,还要出一份资金来源说明。实质是给资金过账做技术背书。
一种是钱包托管和私钥代持。你以为只是提供了安全存储方案,法律上你对这笔资产有实际控制力。资金一旦涉案,你就是链条上明确的节点。
一种是场外交易撮合后台。流程看着像电商,可如果对方收款账户频繁被冻结,还要你关掉风控告警,就该停手。
一种是混币类工具的开发和运维。这类工具的功能就是切断资金可追溯性,明知用途还在维护,很难主张自己中立。
关于明知,办案机关不需要你亲口承认。结算价明显高于同类技术服务行情、要求关闭日志、频繁更换收款地址和主体公司,推定明知并不难。
四、给技术人的自查清单
- 付钱的主体核实过吗。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业务资质,留一份底。
- 需求里有没有"隐藏来源""断开关联""不留日志"这类描述。出现一次就该谈,两次就该退。
- 系统有没有触碰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撮合、代持。碰到就已经在非法金融活动边上。
- 有没有身份核验和可疑交易处理逻辑。被要求砍掉,是很明确的信号。
- 发现下游异常,是否立刻中止服务并保存证据。中止的时间点直接影响责任评价。
本文不涉及投资判断,不评价任何交易平台和币种,只讲什么样的行为会被法律负面评价。
五、链上留痕这件事
涉币案件的证据结构和传统经济案件不一样。链上数据公开且难以篡改,办案机关调取的地址关联图,往往比当事人自己记得的还清楚。删本地文件、注销账号、换设备,不但没用,还会被当成有意隐匿。
有用的是另一套材料:合同、需求文档、沟通记录、开发日志、收款凭证。它们能说明你做了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的。
这类案子争的通常不是"我没做",而是"我做的是哪一段、知道到什么程度、拿了多少钱"。技术贡献度和资金获益,值得单独剥出来看。
写代码这个职业本来不该有这种风险。让它有风险的,从来不是技术。
本文作者韩宝玉,曾在某省直属法院任高级法官,审判工作37年,现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
本文只作普法参考,个案情况差异较大,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