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人人有责

简介: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这项规定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一道“安全门”又是一道幸福门。

它是一道“安全门“。生活在现代社会的自然人或法人需要将其信息交给社会,然而,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自然人信息或法人信息被滥用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这个问题近几年来显得尤为突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自然人或法人的准确信息而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日益突出。有的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自然人信息;有的利用黑客程序入侵有关法人信息数据系统,获取大量信息。这些犯罪分子在获得有效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制定诈骗方案,实施犯罪行为。

“徐玉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并实施了诈骗行为。另外,从有关资料知悉,2016年,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侦破侵犯自然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自然人信息300余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100人。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受害者的个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甚至失去了生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在这样的情势下,民法总则的出台正逢其时,它其中的关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像一道“安全门”屹立在人们面前,提醒人们,在享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必须尽义务,尽义务才能享有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存在,互相制约。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想确保自身的信息安全。就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所有的人都正确处理好信息安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关系,一个文明的信息安全环境就必然会展现在人民面前。

它是一道幸福门。个人信息与自身的财产、人身息息相关。个人信息在安全环境中使用,会给人们在与电信、移动、电力、供水、银行、医院、百货等行业或部门的经济交往或服务交往中带来省时、省力等便利。要充分享受这种便利,就必须保持其安全环境,要保持其安全环境,人们就必须坚持政党使用个人信息,杜绝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中明确了正当使用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界线。人们只要按其规定真正做到杜绝非法使用个人信息,那么,使用个人信息的安全环境就会长期保持在良好状态,每个人都能自由安全的生活,那是何等的幸福。

然而,使用个人信息安全环境的保持,绝非易事。它既须要守法者的自觉性又须要执法部门、监督部门的完备性。对于前者,我们相信随着人们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多次普法教育的结果,人们的法律意识会不断增强,法律知识会逐渐丰富,其守法的自觉性当然会逐步增强而外化于行,使其成为自觉的守法者。对于后者,我们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科学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予以完善。一个有序的安全的个人信息使用环境定会让人民满意。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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