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须形成更大合力

简介:

2015年最后两天,各类机构关于信息安全的调查纷纷出炉。《中国新媒体产业安全报告》提出,我国个人信息处于严重被滥用的状况,而导致这一现象的一大原因在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近一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导致网民损失总体约805亿元,人均124元,其中约4500万网民近一年遭受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2月30日《法制日报》)。

我国网民总数已达6.8亿,仅淘宝(天猫)活跃用户就达到了3.86亿,网络购物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超过了10%,与此相伴而生的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现有法律规定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网络发展的需要,个人信息被“裸奔”所带来的危害愈加严峻。

说说笔者个人经历吧。自从在房产开发商那购房后,就常常接到装修公司、家具店等营销电话或短信,一年多了,这种被“骚扰”的节奏还无半点减弱的趋势。质问其为何准确地知晓笔者姓名、电话和购房信息等,得到的答案自然是无可奉告。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快2个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定愈加明确。修正案修改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同时增加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规定,从刑罚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但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何谓“情节严重”,必须有着清晰的界定,既便于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也便于公安机关厘清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界线,更便于受害者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渠道。

如笔者所述的遭遇,要是笔者选择报警,那些非法获取笔者信息的违法者将面临何种处罚,应当有着较为清晰的标准。正是由于这种标准不清晰,使得更多的受害者选择了退让,也使那些非法获取、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要使法网切实罩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除了从刑法的角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之外,应更多地运用好治安处罚这一利器。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出卖,缘于这能够给违法者带来不法利益。实践中,有不少这类行为并没有触及刑法的底线,但其违法性、社会影响面仍然较大,必须通过治安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实践中,因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被判刑的案例早已有之,可不构成犯罪而被治安处罚的却鲜有公开报道。

如果缺失了治安处罚这第一道防线,仅靠刑罚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则法网只在最末端起到了保护作用,底线太低,保障不彻底。只有通过治安处罚给个人信息安全亮起“红灯”,则法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才会更高、更全面。只有让更多的人看到这盏“红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才会有更多的共识,形成更大的合力。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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