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属于著作权协议。这在我国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认定:从我国最近的 2 份 GPL v2 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法院明确定义,GPL3.0 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即,开源许可证属于著作权,也就是版权方面的协议。
著作权与专利权属于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就软件层面来说,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具体代码,包括架构、算法,实现算法具体语言、以及具体代码组织形式等等。而专利权保护的则是软件的设计思路和创意,是在代码之上的技术方案。
所以,软件代码代码被抄袭属于侵犯版权,但是抄袭软件的设计思路去申请专利本身是不侵权的。
此外,著作权是自动生成的,作者写完软件代码,这些代码就自动拥有了著作权。而专利权则需要向国家申请,申请通过方可拥有。
选择了许可证的开源软件,只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将特定形式的代码开源,但并没有将代码之上的技术方案共享。也就说,大多数情况下,设置开源许可证,管不到专利的头上,除非许可证中提到专利条款,如 Apache 许可证中就提到专利许可,要求发布者进行专利许可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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