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分割的新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后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流程。
定义:是指商标申请人可以请求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分割,原申请日适用于与商标分割后的每个部分,且商标分割申请一经提出不可撤回。
商标分割不是对商标的图案、文字进行分割,而是对商标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进行分割,形成一个以上的商标,保留商标局审核通过商品或服务分类,去掉未通过的,商标的名称、图形是不变的。也就是对被驳回的部分进行复审或新的申请,而未驳回部分进入商标注册审核的下一程序。
是指商标申请人可以请求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分割,原申请日适用于与商标分割后的每个部分,且商标分割申请一经提出不可撤回。 商标分割不是对商标的图案、文字进行分割,而是对商标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进行分割,形成一个以上的商标,保留商标局审核通过商品或服务分类,去掉未通过的,商标的名称、图形是不变的。也就是对被驳回的部分进行复审或新的申请,而未驳回部分进入商标注册审核的下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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