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品被定义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AIGC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关键在于独创性。法律未明确标准,可从内容独立创作、与在先作品差异、创造性三方面审视。
在内容独立创作方面,AIGC的产生是建立在AI研发者的基础上的。AI并非自主思考的实体,而是通过算法和数据的处理,模仿和生成人类创造的内容。在AIGC的创作过程中,AI研发者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发挥了关键作用。AI研发者选择、调整和优化算法,从而影响AIGC的生成结果。因此,AIGC的内容并非完全由机器自主创作,而是在人类的指导和设计下生成的。这一点体现了人类的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与在先作品差异方面,用户对AIGC的要求往往是追求新颖、独特的内容,因此AIGC在生成过程中需要具备与在先作品的明显差异。如果AIGC只是简单地复制或模仿已有作品,那么它难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然而,在实际情况中,AIGC的生成结果往往能够满足用户对于内容差异性的需求,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其作为独立作品的地位。
创造性方面,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创造性的具体标准,但明确指出作品的创造性应当超过一定的最低程度。由于AIGC通常能够生成富有创意的内容,引发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文化创新的思考。这种引起社会关注的特性表明AIGC的创造性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具备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创造性。
因此,AIGC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享有法定的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