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对于申请人来说,终于可以松口气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后续商标使用不当,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在实务中被称为“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简称“撤三”。撤三主要用于解决在先障碍问题: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查询到在先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甚至完全相同,直接申请会面临驳回风险,但如果该障碍商标注册已经满三年并且没有使用记录,则可以通过撤三来排除障碍。用撤三来解决申请障碍,相比于洽谈转让、共存等方式,经济成本要低得多。
申请撤三的依据
当心仪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后,唯一获得该商标的方法便是申请撤三,可以从以下六个方便进行印证。
看商标是否使用。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会出现闲置;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而被撤销;看是否有经营资质。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而言,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越高。
申请撤三的条件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对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也是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拦路虎。对于闲置的商标,法律规定了到时“清理”的制度,也就是“商标撤三”制度。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的。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如,对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改变,之后还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识。如果确需改变,应该再次申请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也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确需改变,应该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缴纳规费,进行变更。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撤三的技巧
以谁的名义申请。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也就是说,他的商标妨碍你家商标申请了,你不要亲自出马。而是找一个跟你方没有关联的第三者作为申请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撤销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失败了,还可以谈转让和收购的问题;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如果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针对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申请注册,那我们在撤销申请时,必须撤得干净全面,如果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注册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你的胜算就又大了一点;撤三申请的时间。巧妙地安排好“撤三”和“新申请”的时间节点,把商标争取过来,最少是先争取到你的名下,成为商标的新申请人。目前相对稳妥的做法是:提交撤三的同时提交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商标会被驳回,驳回复审过程中撤三结果不能审结的,可以向商标评委书面请求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做出审理。
申请撤三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遭遇撤三的举证
当有人申请对我方商标进行撤三申请时,我方可以通过以下材料予以驳回。
●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 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 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 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 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 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物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出示多种证据,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可以对取得的商标提出重新申请请求(最好是快到三年时提出重新申请),虽然需要花费一点费用,相对被撤销的风险要值的多,且要保持申请人一致;
企业须正确使用商标,避免使用不当造成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各种证据材料方面最好有一定时间体现,有实力的企业可以定时的对使用证据进行公证。
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
●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我国的有效商标注册总量已经达到世界的三分之一,并且增长迅猛,可供自由选择的商标资源日益有限,自己能想到的好商标,很多时候都已经被他人“捷足先登”,申请注册一枚想要的商标越来越难。在这种情况下,撤三必然会越来越频繁地被企业运用,成为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排除在先障碍的常用手段。本文主要讨论撤三申请与“答辩”双方的攻守策略及技巧。
一、撤三申请实务与技巧
(一)分析和调查撤销成功率
1.撤销成功率分析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从不同角度综合分析是否有实际使用行为,或者是否存在使用可能,从而判断撤销的成功机率。
第一,了解有没有使用的线索。第二,注册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 第三,注册地址是否变化。 第四,是否具备使用资质。 第五,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 第六,商标注册时间长还是短。
2.撤销分析过程中的调查方法
第一,商标查询。 第二,网络调查。 第三,实地调查。 第四,其他调查。
(二)撤三申请操作实务中的方法与技巧
1.撤三申请主体
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而是选择没有关联的第三方作为申请人,尤其是自然人。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隐藏撤销申请人的真实需求,避免暴露“目标”,提升撤销成功率,同时也为下一步可能开展的洽谈转让等工作创造条件。
2.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
实践中常常会争论,到底申请撤销部分商品项目还是全部商品项目?
多数人会选择对部分类似商品群组上的商品予以撤销群组,其理由在于更有针对性,即,所提撤销的商品项目上,注册人必须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否则这些商品就会被撤销。但需注意的是,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审查商标撤销案件的商标局的做法是:无论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只要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撤销的一项商品上使用过注册商标,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予以维持。与此形成差异的是,在对商标撤销进行复审的商评委那里,无论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均按类似群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一项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仅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这就意味着,不能简单地认为针对部分商品撤销,注册人就必须在这部分商品上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才能维持注册。相反,既然在商标局阶段提部分商品撤销与提全部商品撤销没有明显区分,何不直接针对全部核定商品提起撤销?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如果注册人在提供证据时,不清楚撤销申请真正想要撤销的到底是哪个群组上的商品项目,就很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也就是说,若考虑到复审程序的审理特点,反而是提全部撤销更有助于“迷惑”注册人,从而提高真正想要撤销商品上的撤销成功率。当然,到底选择哪一种方式,还是要基于对使用可能性的评估、案件周期的预估与计划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确定。
3.关于多份撤销与连续撤销
上文提到了到底申请撤销部分商品项目还是全部商品项目的问题,有人选择同时提起多份全部撤销的申请以及部分撤销的申请,或者针对每项商品逐一提出申请。也有人甚至针对同样的撤销多次、重复提交申请,如果注册人疲于应付,针对其中一次申请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该申请中被裁定商标撤销的,则相应的商标权利(也可能是部分商品上的权利)归于灭失。从撤销申请人的角度来讲,想尽一切办法增加成功几率,这无可厚非。但是这样做会增加撤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成本和负担,即通常所说的增加“诉累”,并增加不必要的案件申请量,为本来就不堪重负的审查资源带来更大压力。因此,撤销申请仍应做好前期调查,有的放矢,制定更为精确的策略,而不是一味地采用“海量战术”。
4.撤三申请的时间及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撤三申请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撤销申请人一方的后续新申请。“撤三”和“新申请”是一对组合,衔接好时间才能达到想要的效果。一方面,从“撤三+新申请”的需要来看,新申请的商标应该紧跟着被撤销的商标,因此提出申请的时间不能太晚。否则,注册人会知晓被撤三信息,然后立即补充申请,带来新的障碍商标。另一方面,撤三与新申请之间应存在时间差,注册申请时间过早,审查时撤三结果还不能确定,申请会被驳回。
实务中还有这样的疑问:撤三申请与新申请同时提出更好,还是新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之后再提出更好呢?实际上,二者各有优劣:同时提出显然有利于尽早确定撤三结果,从而实现撤销申请人一方早日注册想要的商标的目的。但所撤销的商标并非一定就是自身申请商标被驳回时所引证的商标。具体而言,可能不引证该商标,也可能在引证该商标的同时还引证了其他更多的商标,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等待驳回之后,引证商标情况可以完全确定,此时提起撤三能够解决“不确定性”的问题。但是,驳回复审程序中不一定能够等待撤三的审查结果。因为撤三申请后续还可能发生复审、诉讼程序,这些程序的时间周期远长于驳回复审程序,撤销结论久久不能做出,很可能导致申请的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得不到支持。结合大量的“撤三+申请”实践经验以及当前商评委支持“缓裁”的现状来看,目前相对稳妥的做法是提交撤三的同时提交注册申请,如果驳回,在驳回复审中等待撤三结果最终确定。驳回复审过程中撤三结果不能审结的,可以向商评委书面请求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做出审理。当然,这仅是结合当前的操作实际而言的,如果“缓裁”的做法发生变化,则前述策略很难发生作用。
二、应对撤三的策略与要点
(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1.可以作为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证据
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使用在服务场所及服务相关物品上,或者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都属于撤三案件中的“商标使用”。其中商品商标直接使用的证据相对容易收集,实践中更多的疑问主要是在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体现形式上,其可以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等类似使用方式,关键在于能够用于识别服务来源。
2.证据形式:原件或公证
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广泛存在认可复印件的情况。但撤三案件的审理主要取决于使用证据本身,因此证据的形式非常重要。特别是,后续程序走得越远,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三性”上越是较真,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证据原件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关键证据:发票
发票是撤三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使用证据。一方面,发票是市场交易双方支付费用的凭证,能够证明双方交易行为的实际履行情况。当商标注册人拟证明其使用商标的商品用于市场销售时,除了提供记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之外,如果能够提供发票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则有助于形成较为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另一方面,发票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相比于当事人自己制定的合同以及产品包装等可以自制的证据而言,证明力更强,并且发票便于核实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惯例中,商标图样不会出现在发票中,发票中主要记载的是文字,商标名称可以通过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体现出来,但图形商标则较难实现这一点。也有很多发票中只记载产品通用名称,而不记载商品名,如此一来,发票中就不能直接体现商标使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销售合同甚至是产品照片等方面的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发票中记载的信息与涉案商标有关。这也同时提醒企业,需要将商标管理思维融入到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在拟定产品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票时,尽可能体现商标和商品名称。
4.证据链与证据量
常常有企业咨询,撤三案件中到底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最好。实际上,撤三案件中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使用的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使用主体、使用日期以及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很难有哪个单一的证据可以完整呈现这些信息,更多的还是应当考虑形成完整证据链。比如,提供实际的产品以及产品包装,能够显示具体的商标图样、生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主体信息;提供产品的销售合同,可以显示产品的销售时间、地域范围情况;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可以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媒体报道或者展会信息等,可以进一步佐证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在实践中,有时候找到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会比较困难,这时候需要通过增加证据的量,即,只要是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尽可能多提供,从而在整体上反映出存在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和事实。
(二)主动防范撤三风险的做法
从尊重法律规定、促进法律价值实现的角度来讲,商标注册人有实际使用商标的,在面临被撤三时应当尽力收集使用证据材料,力争维持注册商标;如果商标确实没有使用的,则需要承担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后果。但事实上,很多企业的注册商标尽管没有使用,但仍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比如申请注册今后可能用到的储备性商标,或者为避免他人在主营业务相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抢注商标,甚至是通过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申请注册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品牌不被淡化等。不少大型企业提出,多年来通过大量注册积累所构筑的完整保护体系,如今常常面临被撤销的威胁,令人防不胜防,对企业多年的工作成果造成威胁。还有一些更为极端的情况,某些企业滥用撤三的法律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撤三频发的情况下,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除了在被提起撤三时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之外,还需要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好多方面的基础工作,未雨绸缪,降低被撤销的风险。同时,在发现被撤销的迹象时,主动做一些补救性的新申请注册。主动防范撤销风险的做法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1.市场预测。应当在商标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市场动向的关注,预测自身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比如,自身注册商标被行业内其他公司擅自使用,并在短期内获得了很大的市场规模,这种情况下该商标很可能就会成为被撤销的目标。
2.商标监测。通过商标监测软件能够尽早知悉商标被提撤销的情况,可提前准备使用证据。而针对营业地址变更后与商标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更需要通过设置监测掌握官方发布的公告送达信息。事实上,当商标注册人不能正常收取官方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时,很多公告送达信息都是通过监测发现的。
3.追加申请。预测到可能被提撤三或者得知已经被提撤三时,应当立即追加新的注册申请。这就相当于在被申请撤销的商标之后增加一个新的权利,以挡住撤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假如被提撤销的商标最终被决定撤销,新申请的商标若能获准注册,还可以延续在先的商标权利。
4.尽量使用。如果商标在短期内确实没有使用需求,但又需要防范被撤三的,可以考虑阶段性、小批量地投入使用,然后通过公证购买等方式保存证据。商标注册人还可以考虑许可有条件的企业使用,比如许可给经销商、关联公司、生产商等。
5.批量注册。对很多大型企业而言,要将所注册的重要商标都投入使用确实不现实。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将重要商标批量筛选出来,每三年内重新提交一次申请。这就相当于原来注册的商标刚满三年,可能会面临撤三风险时,又增加了新的商标,使得权利能够一直延续下去。
以上防范撤三风险的做法中,有些是不值得广泛提倡的。比如,纯粹为了规避被撤销风险的小批量临时使用行为,在审查过程中很可能被审查机关视为“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予认可。而每三年批量补充注册一次的做法,会进一步不合理地增加整体的商标注册量。我们仍然认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企业应当尽可能基于正当的使用需要,合理和适量地注册商标。
题外话: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1.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或答辩材料超过容量限制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目前、商标异议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下简称异议、撤三、无效宣告)或答辩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时,均应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或答辩材料(包括各类后续材料)。文件大小超出容量限制的将无法提交,也不能再通过纸质、光盘、U盘等其他不符合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上述业务的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网上申请或答辩前,应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规模进行充分评估,预估材料可能会超过限制的,建议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申请或答辩。
2.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答:首先,申请人在提交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时需在“是否保留补充材料的权利”或“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栏选择“是”。申请人选择“是”后,可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未选择的,无法提交补充材料。
其次,在申请提交成功后,在申请管理中选择具体案件,在“操作”栏中点击“补充材料”即可进行相应操作。
3.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网上申请可以上传的证据材料类型有哪些?
答:申请人目前可上传的证据材料格式要求为PDF文件。
4.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上传文件预览出现乱码,是否需要再次上传?
答:上传文件预览发现乱码或不清晰的,需要重新上传相关文件。
5.《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寄给哪些人?
答: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将向被异议人寄送纸件《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的,将向被申请人寄送纸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或《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最近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6.被申请人如何获取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
答:被申请人(被异议方或被无效宣告方)可使用纸件答辩通知书附件材料中的下载码通过中国商标网首页的“答辩材料下载”在线获取电子申请材料。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也可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中进行下载。
7.何种情况下可以在线答辩?如何在线进行答辩?
答: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被申请人可选择在线电子答辩,也可选择纸件答辩。
被申请人选择在线答辩的,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在【答辩绑定】通道中输入下载码/绑定码后,即可进行在线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下载码/绑定码绑定并完成电子答辩的,不可再纸件答辩。
8.电子申请答辩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9.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为电子的,商标局如何寄发相关文书?
答:如被申请方选择电子回文的,则除答辩通知外的所有文书都将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相关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回文的,申请方的所有发文都为电子发文(涉及证据材料交换的除外),被申请方为纸质发文。涉及证据交换的,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方式回文的,申请方会收到附回文绑定码的纸质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答辩材料副本。
10.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中如何变更商标代理机构?
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根据办理的业务类型,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异议、商标撤销三年申请、商标评审申请栏目下的“代理人变更”通道(注意:非为商标后续申请中的“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办理代理人变更、增加或解除代理。
11.商标异议网上申请对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哪些限制?
答:此部分需按范本要求填写,且总字数不得超过2000字。2000字包括所有可显示字符和不可显示字符。
12.商标异议网上申请时,如果一个证据支持多个法条的,可否在不同法条下交叉引用同一个证据?
答:可以。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或者证据里的论述部分备注还有证据在某法条中即可。
13.异议网上申请时,电子申请除代理委托书和主体资格证明外,其他材料是否需要盖章?
答:异议申请书和异议理由书都是在线填写,不需盖章。上传的证据如果认为有必要需上传有盖章的材料,可以上传盖章材料,无硬性要求。
14.撤三申请是通过网申系统提交的话,撤销复审也必须是网申吗?
答:目前撤销复审尚未开通网上申请功能。商标局将会继续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优化改进,不断扩大网上服务系统业务办理范围。
15.在撤三网上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有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详细内容详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查询。
16.一标多类的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多个类别的,是否可以共用一份申请书?
答:不可以,目前无论通过网申还是纸质件提交撤三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对一个类别进行提交。
17.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时间不受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8.无效宣告申请提交后大概多长时间收到缴费通知书?
答:按照工作进度,目前平均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完成后,系统会在一定时间内发出缴费通知书。
19.无效宣告网申时法律条款如何选择?需要全部勾选吗?
答:根据案件情况勾选主张的相应法律条款即可。
20.无效宣告网申也需要分正副本吗?正副本不一致如何提交?
答: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
通过网上递交无效宣告请求的,正副本应当一致,上传一份文件即可。若正副本不一致,不可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建议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办理。
2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审理的时候,证据是否都会转给申请人质证?还是根据案件情况,存在不进行质证,直接裁定的情况?
答: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回文的,我局将其提交的答辩副本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
22.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的,如何答辩?
答:通过网上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及下载码附页的,应首先通过咨询电话获取该答辩通知书的挂号信条码,通过邮局查找信件。若确认信件无法找到的,可到商标局办事大厅评审窗口申请阅卷,申请阅卷应携带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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