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读《数据自治》第三章数据权3.2数据的权利(一)

简介: 《数据自治》第三章数据权3.2数据的权利

数据作为资源、资产和要素的权利实际上就是数据财产的权利,即数据的财产性催生了数据的各种权利及权利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列明了财产权利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根据数据的物理属性和存在属性,数据的权利作为物权来处理比较合适;而根据数据的信息属性以及数据的可共享性,也可以考虑将数据的权利作为知识产权来看待,但

数据的生产是否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比较难界定;依照债权路径来探索数据的权利也是有实践的,但其负外部性也是明显的,并且数据确权的法律风险也非常大。数据具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双重特征[6],是一类特殊的资产形式,数据权利问题非常复杂。因此,本节针对最需要解决数据权利问题的数据经济活动来讨论数据应该具有的一些权利,即不完全依照物权来讨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过程活动中的权利,也不完全依照知识产权来讨论数据作品、商业秘密等专用权利。数据权利保护对于发展数字经济、维护公共利益而言有重要意义。

 

3.2.1         数据生产权

 

目前,很少有研究者认识到数据还应该具有生产权。信息化是一个广泛的行为,似乎任何人都可以生产数据。问题是可以生产任何数据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很多数据是不能随意生产的。例如,地图测绘数据、军事基地的照片等就不能随意生产,这些数据的生产需要获得特别的许可;又如,攻击软件、撞库软件、爬虫软件之类的数据也是在获得许可后才能生产的。

从数据的初始生产来看,涉及国家安全、市场秩序、个人隐私等可能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利益伤害的数据生产是不被允许的,如果确实有某种工作需要而必须要生产相应数据,则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例如,在马路上录制一段视频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在所有的路口都进行录像,就会产生问题。

从数据的再生产来看,数据的生成权问题就更复杂了。现有的数据可能会生产出各种各样的数据,包括上述与国家安全、市场秩序、个人隐私等相关的数据。例如,汇总所有导航数据、分析消费数据、编写爬虫软件、分析人口构成等数据再生产行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市场秩序、个人隐私等。

鉴于数据生产再生产的广泛性,建议国家出台负面清单,限制一些数据的生产再生产活动或者限制一些数据生产再生产行为人(例如,网络爬虫、网络攻击软件只能由军工企业生产)。

 

3.2.2         数据所有权

 

    数据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是必需的。但是所有权的确定是非常难的,到现在为止,国内外都还没明确制定出数据所有权确权的法律、制度和方法。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目前仅国有数据的权属比较明确,而非国有企业或机构所有、个人所有的数据的所有权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国有数据包括政府机构信息化生产的数据、政府资金支持的各类活动生产的数据等。因此,国有数据资源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国有企业数据资源。政务数据资源主要存在于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中,是由政府公务活动过程中生产的数据所形成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而形成的各类数据资源,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健康、城市交通、环境气象等公共机构形成的数据资源;国有企业数据资源是指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数据资源,其带有市场数据的性质,但未完全市场化,如电信企业、银行等国有企业形成的数据资源。

非国有数据是指各类非国有法人机构或个人生产的数据,这些数据经整理后,可汇聚成数据资源。例如,电商平台积累的数据资源、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的数据资源、App收集的数据资源等。从之前讨论的数据权属问题来看,大部分这类数据的权属是不清晰的,也缺少法律的支持。很多数据资源还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而且如果涉及的数据范围和数据规模足够大,还可能涉及国家机密。

目前,有一大类数据可以被认为是已经确定所有权的数据。这类数据由传统物理形态的产品信息化而来,并且其物理形态是权属明确的,例如音乐、影视、图片、电子书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比较清晰,作为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原知识产权人,即归属于音乐创造者、影视出品人、图片拍摄者、图书作者等。

数据规模越大,其价值就越大。因此,为了防止数据垄断带来的负面作用,数据资源国有化是一条可选择的路径。

 

3.2.3         数据使用权

 

数据使用权指的是使用指定数据的权利。在所有权确定的情况下,数据所有人可以将数据的使用权授予数据使用人。

一般来说,物品的使用权由物品的所有人行使,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的意愿,将物品的使用权转移给他人,最典型的使用权转移是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一般物品由于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折旧损耗、品质下降甚至完全损毁的

问题,并且一旦转移使用权,其所有人也不能使用该物品,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物品而言,并不适合单列使用权,使用权基本上归物品所有人所有。物品的使用权转移常常表现为物品的出借或出租行为。

由于数据能够被复制无限多份,数据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且数据的使用不会造成数据质量下降,因此数据所有人向数据使用人授予数据的使用权是一个非常经济的做法。但是,也正是因为数据的这些特点,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即数据所有人将指定数据的使用权授予使用人甲后,使用人甲不能将使用权转授给使用人乙。

在影视、音乐等平台上,终端用户可以获得数据产品内容的一定时限的使用权。比如,iTunes音乐商店、Spotify等平台上,终端用户可通过购买音乐平台上的相关产品,获得永久或短期的音乐数字许可,可在终端播放和欣赏音乐,但不允许对音乐进行转卖、出租、分发和传播;又如,Netflix用户可以购买 Netflix公司提供的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加密过的影视数据产品的短期使用许可;再如,在对GettyImages平台上的图片数据产品进行浏览、下载、编译等操作时,用户可以选择不同授权方式的图片数据产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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