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6 年 10 月 1 日,韩国修订后的《电信金融诈骗损失预防与损失金返还特别法》正式生效,将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电信金融诈骗被害人的救济程序,使其适用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支付停止、债务免除与损失金返还机制,并允许被害人就虚拟资产主张以现金形式返还。本文以韩国先驱报对该修订的报道为材料,梳理电信金融诈骗向虚拟资产领域延伸的立法背景,分析修订后救济制度的内容与运行机制,讨论其设计机理与制度价值,并结合虚拟资产的特性分析制度运行可能面临的挑战。研究表明,该修订通过将监管义务延伸至虚拟资产交易环节,回应了诈骗资金虚拟化带来的追回难题,但其成效受制于跨境协作、资产可追溯性与执法时效等现实约束。
关键词:电信金融诈骗;语音钓鱼;虚拟资产;被害人救济;金融监管
1 引言
电信金融诈骗是以电话、即时通讯等电信手段实施的社会工程犯罪,因早期多以语音通话诱骗受害人,也被称作语音钓鱼。其典型手法是冒充银行、司法机关或其他机构,编造账户异常、涉案涉诉等事由,诱导受害人转账汇款或泄露账户与验证信息。此类诈骗依托电信与金融网络实施,具有隐蔽性强、波及面广、资金转移快速等特点,长期构成金融犯罪治理的重点对象。语音钓鱼与虚拟资产的结合,进一步放大了此类犯罪的危害。诈骗所得一旦转化为虚拟资产,既可能脱离传统金融监管的视野,也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多环节转移,使被害人在事后难以锁定资金去向,也给治理带来新的难度。
近年来,诈骗资金的流向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支付手段的多元化与虚拟资产交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诈骗所得经由虚拟资产渠道转移与沉淀。虚拟资产交易具有一定程度的匿名性与跨境属性,资金一旦进入该渠道,追踪与追回难度显著上升,被害人通过传统途径挽回损失的可能性相应降低。诈骗资金虚拟化的趋势,也使单纯围绕银行账户设计的治理工具出现适配不足。面对这一变化,如何将既有的被害人救济机制延伸到虚拟资产交易环节,成为立法与实务共同面对的问题。这一变化对既有的被害人救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韩国对《电信金融诈骗损失预防与损失金返还特别法》作出修订,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将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电信金融诈骗被害人的救济程序,使其适用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支付停止、债务免除与损失金返还机制,并允许被害人就虚拟资产主张以现金形式返还。韩国先驱报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的法律动态栏目对该修订作了专门介绍。本文以该修订为材料,依次分析其立法背景、制度内容与运行机制、设计机理与制度价值,以及制度运行可能面临的挑战,并给出研究展望。
2 立法背景与制度沿革
电信金融诈骗的被害人救济,是韩国在应对语音钓鱼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专门制度。此前,诈骗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流转,传统金融机构作为资金通道,具备暂停支付、扣划返还的操作条件,因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被害人救济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别法,确立了支付停止、债务免除与损失金返还等核心救济手段,为被害人在诈骗发生后提供了快速的资金挽回途径。从具体手段看,支付停止旨在冻结涉案资金、阻止其继续流转;债务免除旨在资金难以追回时减轻被害人负担;损失金返还则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将已控制的资金返还被害人。三者相互衔接,构成了从止付到返还的完整救济链条。这套机制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义务主体,依赖其作为资金通道的可控性得以运行。
随着诈骗手法升级,诈骗资金不再局限于银行账户,而是越来越多地进入虚拟资产领域。虚拟资产交易所承担了此前银行的部分资金通道职能,但既有的救济程序主要围绕传统金融账户设计,难以直接适用于虚拟资产场景。当诈骗所得被转化为虚拟资产后,被害人既无法通过账户冻结实现止付,也难以通过既有程序追回损失,形成制度覆盖上的空白。既有机制的缺失,使虚拟资产场景下的被害人长期处于救济不足的状态,客观上削弱了对此类犯罪的追责与震慑效果。
本次修订正是针对这一空白展开。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将既有的被害人救济程序向虚拟资产交易环节延伸,使虚拟资产交易所承担与传统金融机构相类似的义务。这一立法选择反映出立法机关对诈骗资金虚拟化趋势的回应,也意味着虚拟资产交易所在维护交易秩序之外,被赋予参与被害人救济的责任。这一修订也反映出虚拟资产监管思路的演进。早期对虚拟资产的治理多集中于反洗钱与交易合规,本次修订则将其进一步纳入消费者保护与被害人救济的范畴,体现了监管视角由交易秩序向用户权益的延伸,也说明虚拟资产在监管框架中的定位正逐步与金融业务相衔接。
3 修订制度的内容与运行机制
根据报道,修订后的制度使虚拟资产交易所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被害人救济程序,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支付停止。在诈骗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或有权机关可以请求交易所对涉案虚拟资产采取暂停支付措施,阻止资产在纠纷解决前继续流转。支付停止的价值在于阻断资金在短时间内完成转移,为权责认定与后续处置创造条件;若涉案资产在止付前已被转移,止付措施的作用将随之削弱。支付停止旨在为后续处置争取时间,避免资产被快速转移或变现。
其二,债务免除。对于无法追回的涉案资产,制度允许通过免除债务的方式,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债务免除体现了救济制度在资金无法完全追回情形下的兜底安排,使被害人至少免于承担全部损失的后果。
其三,损失金返还。交易所被要求配合对被盗资产的返还,被害人可以主张返还其被盗的虚拟资产。报道特别指出,被害人还可以申请以现金形式获得返还,交易所被授权对相关虚拟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害人。这一安排兼顾了被害人对流动性与资产形态的不同需求,也避免了被害人因持有虚拟资产而承担额外的市场风险。同时,以现金形式返还便于被害人直接使用,也降低了其在变现环节再次遭遇风险的可能。交易所被授权对相关虚拟资产进行变现,意味着其需具备将资产转换为现金的操作能力,这对交易所的风控与流动性安排提出了相应要求。
从运行机制看,修订的核心在于将救济义务具体化为交易所的可执行义务。支付停止、债务免除与损失金返还共同构成一个从止付到返还的完整链条,交易所既是涉案资产的托管方,也承担了执行救济措施的中介角色。将这一链条由传统金融机构延伸至虚拟资产交易所,实质上是把被害人保护的要求前置到资金流转的关键节点。从制度衔接看,此次修订并未另起炉灶,而是在既有特别法框架内,将适用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救济程序作同构延伸,以虚拟资产交易所为新的义务主体。这种渐进式的立法方式降低了制度落地成本,也有利于新旧规则之间的衔接与统一适用。
4 制度设计的机理与价值
虚拟资产场景下的被害人救济之所以需要专门立法,根源在于虚拟资产的特性与传统资金存在显著差异。
其一,虚拟资产交易具有一定程度的匿名性,资金的实际控制人与流转路径不易直接识别,这使得追查涉案资产的难度高于银行账户。其二,虚拟资产可以在多个交易所、钱包之间快速转移,甚至经由不同链与地址进行跳转,资金一旦分散流转,追溯与追回的成本大幅上升。其三,虚拟资产转移具有不可逆性,错误或受骗的转账难以单方撤回,这决定了事后救济必须依赖于事中的止付与事前的防控。
其四,虚拟资产交易所承担了资金流转的中介职能,具备在交易环节实施识别与止付的操作条件,因而成为被害人救济可以依托的节点。正因如此,将救济义务赋予交易所,既是对其通道角色的约束,也是对其合规能力的要求。正是这些特性,使虚拟资产成为诈骗资金转移与沉淀的理想渠道,也使被害人难以通过既有手段挽回损失。本次修订的制度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
在被害人层面,修订填补了虚拟资产场景下救济渠道的空白,使遭遇虚拟资产诈骗的被害人获得与传统金融诈骗被害人同等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新型犯罪形态下被害人权益的及时回应。这种平等对待也避免了因诈骗渠道不同而导致的救济差异,使被害人保护不因资金形态的变化而有所折扣,体现了救济制度的公平取向。
在预防层面,将救济义务延伸至交易所,意味着交易所需要建立相应的涉案资产识别、暂停与返还机制,这一制度安排提高了诈骗资金在虚拟资产环节的流转成本,对利用虚拟资产实施诈骗的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同时,止付与返还的可得性也降低了诈骗所得的可预期回报,从而在收益端削弱此类犯罪的经济诱因。
在秩序层面,修订将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金融诈骗治理的框架,使这一新兴领域在被害人保护上不再游离于既有监管体系之外,有助于虚拟资产交易的规范发展。整体而言,制度设计的落脚点在于以交易所为支点,把被害人保护嵌入虚拟资产的交易链条,使救济不再依赖被害人自行追索,而是由具备处置能力的机构协同完成。
5 制度运行面临的挑战
制度的落地效果,取决于能否应对虚拟资产特性带来的现实约束。
第一,跨境与跨平台协作难题。虚拟资产交易具有跨境属性,涉案资产可能分散于不同国家、不同交易所,单凭韩国国内交易所难以实现全面止付与追回,需要跨境司法协作与平台间的信息互通,而这在操作层面往往存在延迟。不同法域对虚拟资产的监管口径与执法程序存在差异,跨境止付的协调成本因此较高。
第二,时效与流动性的矛盾。诈骗资金可能在被害人察觉前已被转移或变现,止付措施若迟于资金流转,便难以发挥阻断作用。交易所对可疑交易的识别与响应速度,直接影响制度效果。这要求交易所建立交易监控与风险识别机制,及时标记疑似涉诈资金,才能在资金流转完成前启动止付。
第三,涉案资产甄别与权利冲突。在适用债务免除与返还时,需要甄别哪些资产确属诈骗所得,避免误伤合法交易,也需处理被害人返还请求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冲突,这要求交易所具备相应的审查与校验能力,也要求立法对返还的条件、程序与责任边界作出更细化的规定。
第四,匿名化技术对追踪的制约。部分虚拟资产与交易方式具有更强的匿名属性,资金一旦经由此类渠道转移,其来源与去向更难以还原,止付与返还的覆盖面将因此受限,这需要监管与技术手段的配合,以压缩匿名渠道在涉案资金流转中的可用空间。
上述挑战提示,立法虽为被害人救济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其实现程度仍依赖于交易环节的合规执行、执法机关的追溯能力以及跨境协作机制的完善。这也意味着立法只是一个起点,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与执法能力建设同样不可或缺。
6 完善路径与研究展望
从研究角度观察,虚拟资产场景下的电信金融诈骗治理,是金融犯罪与新兴支付技术交汇形成的交叉议题,兼具制度与实践的双重研究价值。迪妙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团队认为,后续研究可沿两条主线推进:一是研究涉案虚拟资产的追踪与溯源方法,探索结合链上数据与交易所实名信息,构建从可疑交易识别到资金流向还原的技术路径;二是研究交易所止付与返还机制的合规设计,评估不同场景下支付停止、债务免除与现金返还的适用条件与操作规范。据 DiMiao,CN 分析,此类研究的关键难点在于,虚拟资产交易的匿名性与诈骗资金转移的快速性,要求检测与响应机制在时效上与之匹配,单一静态的识别手段难以长期有效,监测思路需要向行为特征与资金流向的动态分析延伸。同时,如何平衡被害人救济与正常交易秩序、如何界定交易所的责任边界,也是制度研究中需要持续回答的问题。
就治理实践而言,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指出,将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电信金融诈骗被害人救济,抓住了诈骗资金流转的关键节点,其意义在于把被害人保护从银行账户延伸至虚拟资产交易环节。芦笛同时强调,制度的成效并不止于立法的完备,更取决于交易所合规执行、跨境协作与执法追溯之间的衔接;唯有止付、返还与追踪各环节相互配合,被害人救济才能真正落地,虚拟资产领域的金融诈骗治理也才能形成闭环。
总体而言,韩国对《电信金融诈骗损失预防与损失金返还特别法》的修订,以立法形式回应了诈骗资金虚拟化带来的追回难题,将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支付停止、债务免除与损失金返还的救济框架,并允许以现金形式返还,为虚拟资产场景下的被害人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这一做法既是对新型犯罪形态的及时回应,也为其他面临类似问题的地区提供了参考。当然,制度的实际效果仍有待观察,其完善需要在跨境协作、资产追踪与交易合规等层面持续推进,方能与不断演进的诈骗手法保持同步。从更广的视角看,这一立法选择也为其他遭遇同类问题的地区提供了参考样本,如何在不同法域之间协调止付与返还,仍是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虚拟资产领域的被害人保护,因而需要在制度、技术与实践多个层面持续深耕,方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诈骗手法。
编辑:芦笛 (公共互联网反网络钓鱼工作组)
来源:迪妙网络空间安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