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新规”是民生利好 但落实仍有难度

简介:

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满街都是摄像头,处处都是摄像头。有人调侃“摄像头的葡萄串熟了,该采收了”。高科技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时候,也带来了尴尬的隐私泄露。是到了关注“处处都是摄像头”现象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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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公共场所而言,是需要安装摄像头的,这是社会治安的需要。有图有真相,在证据面前可以让不法人员哑口无言。但是,不是所有公共场所都需要安装摄像头,不能患上摄像头依赖症。就像有的公共浴室,摄像头对着更衣室,有这个必要吗?就像一些宾馆,将摄像头对着床铺,也有这个必要吗?显然,维系公共安全,不能以牺牲他人隐私为代价。

“摄像头新规”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私权的尊重。《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同时还有一个细节,就是不管是什么部门安装的摄像头都必须与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离,也就是说公共空间摄像头的安装不能“拍摄到私人领地的镜头”,不能把摄像头的大眼睛对准私人空间,这个规定是一个巨大进步。

“摄像头新规”是民生利好。不过,究竟何为“私人空间”还需要细化。比如说,在饭店就餐的时候,哪里是“私人空间”?比如说,在宾馆住宿的时候,哪里是“私人空间”?比如说,在歌厅唱歌的时候,哪里是“私人空间”?比如说,在浴室洗澡的时候,哪里是“私人空间”?必须细致范围划分以便更好监管。

笔者更为担心的是,规定是好规定,就怕遭遇“闭着的眼睛”。何为“闭着的眼睛”?就是说,大家也都知道了“摄像头新规”,也都知道公共空间的摄像头不能侵犯隐私,问题是如果有“可能侵犯隐私的摄像头”存在,谁去较真?市民就可能有一双“闭着的眼睛”。他们也知道这样的地方不能安装摄像头,可是却不愿意较真。执法部门也可能有一双“闭着的眼睛”,他们明明知道不能安装摄像头,可还是为了能“便捷的执法”而安装了,将“摄像头新规”当成耳边风。一些单位也会有一双“闭着的眼睛”,无视“摄像头新规”的存在,只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而在一些服务大厅按装“可能看到隐私的摄像头”。

这让笔者想到了“意见箱上的摄像头”,试问如果没有百姓质疑,没有媒体追问,这家单位是否会主动拆下来?高科技的依赖症已经十分严重,落实“摄像头新规”,需要市民和部门都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敢于较真,敢于说“不”。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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