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发过去,对方回得特别快:预算加三成,下周要上线,合同可以签,用途那栏别写太细。
做过几年外包的人对这种单子是有感觉的。给的钱比行情高,要求比行情松,在乎的只有速度和别留痕。
这类活干完,大多数时候什么都不会发生。少数时候,一年半载之后有人拿着调查函找上门,开口就问:你知不知道这套系统在跑什么业务。
一、这一条到底管什么
先把条文说清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写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进去的。
它管的行为很具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写代码的人来说,这段话里有五个词直接对应日常工作: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租机器、搭链路、接支付、做投放工具,全在射程里。
条文第三款还有一句得注意:同一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更重的条款,按更重的那条处理。意思是三年以下不是天花板。定制程度高、参与得深、按流水分成的,可能直接按共同参与来评价,那就是另一个量级的事了。
二、明知不需要你亲口承认
这是误解最多的地方。很多人以为咬死一句"我不知道"就过去了。
2019年11月施行的法释〔2019〕15号列了几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实务中用得最多的是这几条: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报价高出行情一大截,或者对方坚持用不留记录的方式沟通、结算。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技术支持。批量注册、验证码识别对接、设备指纹伪造、IP 池轮换,都属于这一类。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继续做。域名被拦过、机房发过整改通知、支付通道被冻过,你还在往下推。
- 接到举报之后不履行管理职责。
- 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的方式,或者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
- 为他人逃避监管、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这一条后面跟着一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句话是留给你的,可要用得上,手里得有东西。
三、四种活最容易卷进去
其一,机器和链路。把手上的服务器、域名、CDN、对象存储转租出去,或者帮人做解析、反向代理、备案。技术含量最低,卷进去的比例反而最高,因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这几个词是白纸黑字写在条文里的。
其二,跟钱有关的。帮人对接聚合支付、写代收代付、做订单拆分和资金归集。支付结算四个字既在条文里,也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里,后面会提到数字。
其三,推广引流工具。群发组件、批量加粉、落地页生成器、站群、弹窗投放。广告推广同样是条文明列的帮助形式,很多人以为做营销工具不沾边,其实离得最近。
其四,长期技术支持。这一类最不容易被自己察觉。系统交付完了,甲方每月给几千块维护费,你顺手修修 bug、扩扩容、调调参数。交付是一次性动作,维护是持续动作。持续的意思是,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知道这套系统在服务什么人。
四、情节严重是有数字的
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划了几条线: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
- 被帮助的一方造成严重后果。
还有一句常被忽略:如果确实查不清被帮助那一方是否已经到了要追究责任的程度,但上面第二到第四项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同样成立。
另外,被帮助的对象没有到案、没有裁判,不影响这一条的认定。所以"人都没抓到凭什么算我"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
五、接单前后能做的七件事
- 问用途,并且写进合同。业务是什么、面向谁、数据从哪儿来。对方绕开不答,这本身就是信号。
- 留原始沟通记录。需求文档、验收单、变更说明存在自己能控制的地方,别只留在随时会被清空的对话框里。
- 报价异常要过一遍脑子。行情三万的活给你八万,多出来的五万大概率是风险溢价。
- 结算走对公。个人账户收款、要求拆成多笔、用虚拟资产折算,这三种都不正常。
- 需求里出现"绕开风控""后台要能隐藏""日志别记""要能一键清空",到这一步就该结束了。
- 觉得不对就停,并且把停的过程留下来。什么时候断的供,事后是有意义的。
- 少做"专门"的东西。通用组件和为某一种特定用途量身定制的工具,在评价上完全是两回事。
六、卷宗翻到最后剩下什么
这类案子的材料,看到最后基本落在两样东西上:钱怎么给的,话怎么说的。
资金往来能看出定价正不正常、有没有按比例分成。沟通记录能看出你问没问、对方答没答、你答应过什么。技术细节反倒不是重点,因为要判断的是你当时对这件事的认识状态,不是你的架构水平。
见过技术很扎实的年轻人,代码写得规规矩矩,真出了事一句有用的记录都拿不出来,只能反复讲"我真不知道"。也见过水平一般但习惯留档的人,把三个月前追问用途的那段记录翻出来,情况完全不同。
技术中立这四个字是成立的。中立的是技术,不是提供技术的那个人。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37年。
本文为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