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个
<T>
定义当前我有一个泛型变量类型,类型名使用T来表示 - 第二个
T
表示show3方法返回值类型为T,其中的<T>
只是为了在函数声明前,定义一种范型;因此下面的函数也是合法的: - 上面的方法的
<T>
也是为了定义一种范型,用来提前声明形参的类型是一个泛型变量。
相反的,在使用自定义的范型T之前,如果不首先使用<T>
来声明范型变量的存在的话,编译器会有错误提示:
- 没有声明范型变量类型T
- 没有声明范型变量类型T
<T>
T
<T>
只是为了在函数声明前,定义一种范型;因此下面的函数也是合法的:<T>
也是为了定义一种范型,用来提前声明形参的类型是一个泛型变量。相反的,在使用自定义的范型T之前,如果不首先使用<T>
来声明范型变量的存在的话,编译器会有错误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