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写《"虚拟央行"模式初探:虚拟空间的真实财富》一文的时候,核心考虑的只是说理论上存在着一种发钱的商业模式,万没想到3年后很多人真的会以ICO的方式把它在广大范围里变成现实。放假期间,正好有空所以就翻了翻区块链相关的文章,顺道再做点判断。
比特币天生是货币
货币的成立要么是因为强权比如美元,要么是因为特性上所累积的独特使用价值比如黄金。
事实上在二战以前的漫长时间里人类彼此间的通用货币并非美元这些信用货币,而是黄金等贵金属,所以过去我们学历史的时候总是记载清政府赔款几千万或者几亿两白银,而不是大清币。这些贵金属满足货币通常所需要的基本特性,比如容易分割、稀缺等。与信用货币相比,贵金属最主要的坏处是它是一种实物矿藏,上面有很多刚性,比如央行可以把发信用货币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但如果是黄金这就会比较困难。也正因此,一旦信用货币出现,贵金属就基本退出货币的历史舞台了,太不利于管理经济了。
比特币这类数字货币先天具备稀缺性,最终能否成为真正的货币只取决于其使用价值,和那国财政部长说了什么没什么关系。问题的本质在于信用货币之外我们是否还需要一种独立于央行的、中立的货币?
答案其实是肯定的。
想看清这问题,需要拔高视野。这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也和是否要去中心化关联不大,更多的很可能是与世界的势力格局有关,也和人心里的基本期望有关。
只要有组织和人还愿意推动一种无国界的货币流动,那数字货币就一定会成立。在过去,一个人如果携带金条到另外一个国家,那它是可以不经过任何银行手续直接变成富人的,现在财富流动的链条则要比这长的多,因此一定有人期望达成那种拿着金条随便到那儿都可用的状态,从这个角度看数字货币一定是成立的。现在认可度比较高的是比特币,但其它数字货币仍有存在空间,最终会依赖于运营方法,看谁累积的使用价值大。
这确实会削弱央行的力量,从这个角度看,倒确实可以讲数字货币是去中心化的。道家总讲万物负阴而抱阳,这落在货币上很可能就是信用货币体现阳面,而数字货币体现阴面,至少在一段时间是。
区块链在金融上的延伸空间广泛
数字货币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可信凭证,所以只要数字货币成立,那么凡是和凭证相关的事情应该都可以尝试,并有足够大的发展空间。纯粹的发数字货币很容易让人想到非法集资,因此国家出台各类政策也是情理之中。但不排除它的变种可以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手段。我们想象这样一种方式:
假设几个人想创建一个公司,这时候通常需要启动资金,这就需要寻找天使或者VC,但终究有人是拿不到这启动资金的,这时候一种变通方法过去是采用股权众筹等手段。但未来很可能可以和发行数字货币相结合,比如一定量的数字货币可以与10%的股权对等。再进一步新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可以专门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以支持所有在自己平台上的项目。这样一来,股权就会为数字货币背书,反过来数字货币也可以促进股权的流动。
显然这种应用不会仅止于股权众筹,发债等都可以参照类似的方式。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谁发以及到底需要多少种数字凭证。
当然这还仅止于一种想象,但在我们这个每个人都疯狂寻找上升通道的时代里,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会很快变成现实。
(本人预测了但自己不干的事,变现实的概率还是很高的,不信就看文初提到的2014年的那篇文章)
区块链的其它作用看着很遥远
纯以想象力来看,区块链技术确实不止于发币,因为区块链核心是一种存储方式,而存储方式的落地范围近乎无限宽广,就看存储的到底是什么。但估计很难基于它构建发放凭证(包括发币)之外的新商业模式,比如经常被提到的食品跟踪。这种应用有一点“有锤子就看什么都是钉子”的意味,除非食品跟踪的核心问题是缺少一种记录系统,否则这技术本身就无关紧要。这么说可能不容易理解,但可以拿一般签合同的过程做个类比。
当前甲方乙方签订合同后,通常并不会找公证机构做公证,所以理论上讲合同本身虽然一式两份但确实是可以篡改的,但显然商业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合同被篡改了另一方不认,而在于履行以及不能履行的时候如何界定责任,乃至于后续的强制执行,这时候一种更好的存储手段是有帮助的,但其实解决的是次要问题。
同样的食品跟踪的核心问题在于做不做,怎么推动各个环节持续的做,做错了应该负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问题其实和存储手段关联不大。
与上面说的相类似,在可见范围内,其它与现实相关的领域上一种更好的存储手段解决的往往是非关键问题,因此可以想象,但用很可能并不好用。
小结
身边的人几乎每个人都在说区块链,在说比特币,热度上很有追赶互联网+的势头。原因其实并不复杂,比特币和互联网很像,更多的是大众型的机会,人工智能虽然影响可能更大,但初始门槛太高了,更像是少数人的游戏。
但恰如上面所说,区块链大致等价于发币,如果非要拓宽一点,那可以讲大致等价于发放某种凭证,可能会更新与此相关的各个环节,比如新的交易所,但其它的应用则很可能并没有想的那么大意义。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8-02-22
本文作者:李智勇
本文来源:36Kr,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