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在Java语言中,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
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 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
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 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
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 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
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本文 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
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 请读者注意
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
在 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 所有
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把类具体化),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
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 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
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
存在着圆、 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
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 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
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 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 述,但
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
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好比,动物是一个抽象类,人、猴子、老虎就是具体实现的派生类,我们就可以
用动物类型来隐藏人、猴子和老虎的类型。
(二)从语法定义来分析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 abstra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
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 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
的。
首先,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因为Java不支持多继承 -- 转注)。但是,
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
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 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
过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
,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 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
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 "one rule,one place"
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三)从设计理念层面分析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 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
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
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 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a"关系,
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
, 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
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 主要是为了展示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 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
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 ISP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
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 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
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 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 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
念都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 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
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 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
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 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
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
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 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
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 在本质上是"is-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
,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 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
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void alarm();
}
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 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
,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
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四)abstract class总结
1.abstract class通常含有一个或多个抽象方法,抽象方法不提供实现;包含抽象方法的类必须声明为抽象类abstract class;abstract
class的所有具体子类都必须为超类提供具体实现;子类如果没有实现超类的抽象方法,则会产生编译错误,除非子类也声明为abstract。
2.abstract class声明了类层次结构中各个类的共同属性和行为;由于不能继承构造函数,因此构造函数不能声明为抽象方法;尽管不能
实例化抽象类的对象,但是能够声明抽象类型的变量,这种变量可用于引用子类的对象
(五)interface总结
1.接口以interface开始,并包含一组默认为是public的抽象方法,接口可以包含变量,默认为static final的,且必须给其初值,所以实
现类中不能重新定义,也不能改变其值;实现接口必须实现其中的所有方法,接口中不能有实现方法,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
2.如果一个类没有实现任何接口方法,则它是抽象类,并且必须以关键字abstract声明该类;实现一个接口如同与编译器达成一个协议,
“我将声明该接口制定的所有方法”。
(六)小结
1.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
2.在abstract class 中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
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 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
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不同。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
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
4.接口一般用于在抽象类中没有可供继承的默认实现时(即没有实例变量和默认方法实现)代替该类。
5.abstract class是另一种契约形式,是设计对实现的要求;而接口是服务器对客户端的要求。
6.abstract class是一个基类,不能被实例化;接口是个声明,每个对应接口的类都要实现方法。
7. 一个子类如果implements一个接口,就必须实现接口中的所有方法(不管是否需要);如果是继承一个抽象类,只需要实现需要的方法
即可,这是抽象类的一个优点
8. 如果一个接口中定义的方法名改变了,那么所有实现此接口的子类显然将无法通过编译,因为它们所实现的方法名已经不存在了,这是
接口的一个缺点;而抽象类中如果有个非抽象方法改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只是为子类添加了一个新的方法。
9. 看前面两点,似乎抽象类要比接口有着更多的优点,但它却有着一个难以弥补的缺点:就是一个子类只能有一个父类。A extends B 。
这样A就拥有了B的所有方法和功能,但当A还想拥有C的功能的时候。就不能通过 A extends C 来实现,而需要走一些弯路。目前系统架构
的趋势就是由针对抽象(借口,抽象类)而不是具体编程,并且将功能尽可能的细分。这就需要通过实现多个接口的方式来实现,显然,抽
象类无法提供这样的功能。从系统重构的角度来说,一个具体类抽象出接口是十分方便的。只需要写一个接口,里面定义具体类的所有方法,
然后在为这个具体类implement这个接口就可以了。而抽象类就要复杂的多,比如说 B extends A , C extends B 如果想要为c抽象出一个抽象
类D的话,就需要找到它的最顶层A来从头做起,因为无法做到C extends D
------------------------------------------------------------------------------------
说java和C#容易,但是细节地方从来不了解。例如,我刚发现java中也有abstract,例如C#中有readonly字段,具有const一部分的功能。
from:http://hi.baidu.com/tsj2209/blog/item/99dd931a59d879dfad6e759f.html
在Java语言中,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
不能创建abstract 类的实例,然而可以创建一个变量,其类型是一个抽象类,并让它指向具体子类的一个实例。不能有抽象构造函数或抽象静态方法。Abstract 类的子类为它们父类中的所有抽象方法提供实现,否则它们也是抽象类为。
接口(interface)是抽象类的变体。在接口中,所有方法都是抽象的。多继承性可通过实现这样的接口而获得。接口中的所有方法都没有一个有程序体。接口只可以定义static final成员变量。接口的实现与子类相似,除了该实现类不能从接口定义中继承行为。当类实现特殊接口时,它定义(即将程序体给予)所有这种接口的方法。然后,它可以在实现了该接口的类的任何对象上调用接口的方法。由于有抽象类,它允许使用接口名作为引用变量的类型。通常的动态联编将生效。引用可以转换到接口类型或从接口类型转换,instanceof 运算符可以用来决定某对象的类是否实现了接口。
接口可以继承接口。抽象类可以实现(implements)接口,抽象类是可以继承实体类,但前提是实体类必须有明确的构造函数。接口更关注“能实现什么功能”,而不管“怎么实现的”。
1.相同点
A. 两者都是抽象类,都不能实例化。
B. interface实现类及abstrct class的子类都必须要实现已经声明的抽象方法。
2. 不同点
A. interface需要实现,要用implements,而abstract class需要继承,要用extends。
B. 一个类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但一个类只能继承一个abstract class。
C. interface强调特定功能的实现,而abstract class强调所属关系。
D. 尽管interface实现类及abstrct class的子类都必须要实现相应的抽象方法,但实现的形式不同。interface中的每一个方法都是抽象方法,都只是声明的(declaration, 没有方法体),实现类必须要实现。而abstract class的子类可以有选择地实现。
这个选择有两点含义:
一是Abastract class中并非所有的方法都是抽象的,只有那些冠有abstract的方法才是抽象的,子类必须实现。那些没有abstract的方法,在Abstrct class中必须定义方法体。
二是abstract class的子类在继承它时,对非抽象方法既可以直接继承,也可以覆盖;而对抽象方法,可以选择实现,也可以通过再次声明其方法为抽象的方式,无需实现,留给其子类来实现,但此类必须也声明为抽象类。既是抽象类,当然也不能实例化。
E. abstract class是interface与Class的中介。
interface是完全抽象的,只能声明方法,而且只能声明pulic的方法,不能声明private及protected的方法,不能定义方法体,也不能声明实例变量。然而,interface却可以声明常量变量,并且在JDK中不难找出这种例子。但将常量变量放在interface中违背了其作为接口的作用而存在的宗旨,也混淆了interface与类的不同价值。如果的确需要,可以将其放在相应的abstract class或Class中。
abstract class在interface及Class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abstract class是抽象的,可以声明抽象方法,以规范子类必须实现的功能;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定义缺省的方法体,供子类直接使用或覆盖。另外,它还可以定义自己的实例变量,以供子类通过继承来使用。
3. interface的应用场合
A. 类与类之前需要特定的接口进行协调,而不在乎其如何实现。
B. 作为能够实现特定功能的标识存在,也可以是什么接口方法都没有的纯粹标识。
C. 需要将一组类视为单一的
本文转自茄子_2008博客园博客,原文链接:http://www.cnblogs.com/xd502djj/archive/2011/07/13/2105235.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