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与雇佣相关的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除按规定可以扣除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外,都要并入工资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计算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 月工资薪金收入 - 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 1600 元 / 月( 2008 年 3 月 1 日起调高为 2000 元)
不超过 500 元的,税率 5% ,速算扣除数为 0 ;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为 25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税率 15 % ,速算扣除数为 125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税率 20 % ,速算扣除数为 37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税率 25% ,速算扣除数为 1375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税率 30% ,速算扣除数为 3375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税率 35% ,速算扣除数为 6375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税率 40% ,速算扣除数为 10375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税率 45% ,速算扣除数为 15375
附计算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 月工资薪金收入 - 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 1600 元 / 月( 2008 年 3 月 1 日起调高为 2000 元)
不超过 500 元的,税率 5% ,速算扣除数为 0 ;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为 25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税率 15 % ,速算扣除数为 125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税率 20 % ,速算扣除数为 37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税率 25% ,速算扣除数为 1375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税率 30% ,速算扣除数为 3375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税率 35% ,速算扣除数为 6375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税率 40% ,速算扣除数为 10375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税率 45% ,速算扣除数为 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