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交易的兴起开拓了新的市场领域,给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消费方式,但是也不可避免加大了消费者受损害的可能性,给消费者保护增添了新的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定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界定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尤其在购买、使用网络商品和接受网络服务时所享有的权益。网络消费者应该享有以上九种消费者权利,同时,九种权利中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等容易受到侵害。
挑战一:网络虚拟性带来的权益保护问题
网络的虚拟性可以掩饰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网络的各种新型技术也容易被利用来创造出新的欺骗方式。与此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会导致准确查明违法行为人以使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难度增加。因而,一些缺乏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的人便敢于冒险、肆无忌惮地从事不法行为。
挑战二:网络超地域性带来的权益保护问题
网络的超地域性也加大了市场交易管理的难度。一些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不太常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日益突显出来,其中最难以解决的便是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管辖问题。
从经营者看,经营者在线经营时,可能受到各国法律的管辖,但对于谁能够获知其广告和销售信息就无从控制。而各国对销售对象、折扣、产品安全和要求的披露程度差别极大,而且变动频繁。即使在一国之内也会发生这种情况,更何况一些网上交易本来就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
从消费者看,消费者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熟悉保护其权益的国内法及其适用情况,不熟悉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进行网上跨国消费,从遥远的他国购买商品,往往对销售方所在国的法律一无所知。这与传统经济治理存在很重要的差别。这种消费者的网上跨国消费行为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来予以解决。
平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做的新探索
案例一:新浪微博对真实信息的管理体系
新浪微博公约体系于2012年5月28日上线运行,这个体系由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管理规定、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微博信用规则等几部分构成。这是中国内地首个微博社区公约,它明确了微博用户的权益、用户行为规范及社区管理机制,并建立了公开透明的违规处理机制。
自2012年8月起,该平台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率始终维持在95%以上,对“不实信息”的举报量已经从之前的日均4000条下降到日均500条,下降了87.5%,有效地遏制了造谣、传谣的不良行为,公示机制保证了辟谣信息的传播,而回推通知则可以对所有参与过不实信息传播的用户下发通知以达到最佳的辟谣效果。
微博社区的裁判机制参考借鉴了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建立了独有的社区委员会制度。社区委员会参与违规行为的研判,决定具体行为是否违规。而社区委员会的成员则全部来自公开招募的微博网友,以此真正落实用户自律。
系统会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委员会成员参与违规行为的研判,站方依照公约及管理规定,对委员会研判确认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专家委员会成员则专门处理用户对研判结果不满提起的上诉,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公约实施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淘宝网对多元化交易的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企业在十余年的经营中磨练和沉淀下来的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措施,是来自第一线的实战经验,是企业在早期时既无法律指引支持,又没有国家执法措施保障的情况下一步步摸索出的宝贵经验,是治理创新的典型。
以淘宝规则为例,淘宝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2016年10月28日修改后一共有六章八十二条,基本上涵盖了在淘宝上从注册到交易完成会遇到的所有问题,并且十分个性化,如个性化的网络术语的解释,拍下、绑定、限制社区功能等;个性化和人性化地处罚措施,如扣分、屏蔽店铺、限制交易等,其处罚措施具体分为行为限制类、信息限制类、永久处罚类。
这些与法律的强制性措施不同,它紧密的结合了淘宝上交易的特点,以限制性措施为主,并且很少涉及到主体的实体权益,主要是对其能够享受的平台服务进行限制,而这些限制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这些限制会影响到店铺的实际交易。
除此之外,淘宝规则还对一些特殊物品交易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书刊杂志、彩票、旅游等。上述的处罚措施和特殊物品交易的规定都十分具体,所以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十分有效。
为打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淘宝网在治理结构的多样性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和努力,逐步形成了包括宣传教育、主动打击、权利人投诉、权利人合作、配合政府部门、利用系统和规则控制的多样性治理结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平台治理的三点启示
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等。
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自律、立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客观上呼唤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
启示之一:平台治理确保了网规的开放性和动态性
平台不仅是交易的平台、信息的平台、数据的平台、信用的平台、消费者保护的平台,也是治理的平台。
在一个开放的治理平台上,网民才可以充分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成为治理的主角,而不仅仅是被约束者;同时,只有平台化治理,才可以建立起治理的生态系统,使大量第三方专业机构也参与进来,用它们各自的特长为新商业文明的治理贡献力量。
启示之二:平台治理是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
信息时代既不同于农业社会,也不同于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很小,而工业社会由于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人类对法律的需求急剧增加。
信息社会则不同,人们从一元世界进入两元世界----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尽管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但其具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诸多特点。
启示之三:平台治理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大大加强了世界各国的相互依赖与联系,世界越来越变成了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地球村”。
在网络世界里,国家的藩篱在弱化,各国的司法自治成为网络世界法制化的一大障碍,达成共同认可的规则往往需要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而当平台治理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的时候,这种缺陷则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平台上没有国界,各种国籍、各种肤色的网商都在自愿遵守的前提下认可共同的交易规则,认可诚信与开放、分享,使得跨国治理更容易实现。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7-11-1
本文作者:A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