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5年3月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发布,随着本办法日益临近的实施,为了让AI企业快速了解政策及合规运营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大模型备案亦或是算法备案,内容标识审核已经是重中之重,本图文一篇解读具体情况,以便AI企业可以安全合规运营。
一、什么场景下需要标注内容标识
(1)AI内容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如提供智能写作、AI绘画、AI视频、对话机器人、数字人等主体。
(2)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如今日头条、小红书、抖音、快手、微博、B站等内容传播平台。
二、内容标识包括显性标识和隐性标识。(服务提供者)
(1)显性标识:直接提供给用户的以文字、语音、图形形式直观呈现并被用户明显感知的表示。
文本标识:需要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AI生成”“人工智能生成”或“AI合成字样标识,如图;
图片标识:在图片边角提示“AI生成”、“人工智能生成”等字样
音频标识:需要在音频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标注“AI生成”或“人工智能生成”字样
视频标识:视频起始画面边角或视频末尾适当位置添加“AI生成”或“人工智能生成字样”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s;
虚拟现实:在虚拟现实起始画面的边角或服务过程中适当位置标注“AI生成”或“人工智能合成”字样。
其他交互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在内容附近持续线上“AI生成”或“人工智能合成”字样
隐性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隐性标识:文件元数据标识
AIGC:{Lable:1
"Label":"1"
"ContentProducer":"*公司"
"ProduceID":"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对该内容的唯一编号",
"ContentPropagator":"用户唯一编号"
"PropagateID":"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对该内容的唯一编号"}
或数字水印隐式标识等;
三、内容传播者的内容规范: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四、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作为算法备案的主体(服务提供者用户),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不同模态下的结果标识是否合规,是否在呈现给用户的页面有明显的显性标识加以提示,是否有做隐性标识的溯源,标识是否合规等。随着结果标识办法的实施日益临近,及近期网信办的关于公开征求《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可见AI企业合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合规已是AI企业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