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平台作为一个信息生成和传播的场所,其责任边界在用户使用和传播AIGC时显得尤为重要。用户在AIGC平台内传播内容,或者在第三方平台或线下场景发布AIGC,AIGC平台的责任和角色都会有所不同。这种差异性直接影响着平台在侵权责任方面的承担。
首先,当用户在AIGC平台内传播内容时,AIGC平台不仅仅是传播者,还充当了内容的生成者。在这种情况下,AIGC平台可以被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因此对侵权责任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责任的具体范围会受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约束。用户在AIGC平台上的后续利用方式、与平台的互动以及工具与平台之间的关联等因素都会影响AIGC平台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AIGC平台需要审慎考虑其行为定性,以免因用户行为而招致法律责任。
其次,当用户在平台之外使用或传播AIGC时,AIGC平台通常不承担责任,因为它不是侵权行为的服务提供者。然而,如果权利人认定AIGC平台与用户共同侵权,那么可能会要求AIGC平台连带赔偿。对于这一点,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立场。有人认为AIGC平台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它可以预见到用户的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AIGC平台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还有人认为AIGC平台应该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边界。
我更倾向于第三种立场,即根据AIGC平台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责任边界。这样做有助于引导AIGC平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减少侵权内容的出现,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对AIGC平台的过错程度进行评估和界定,可以更加客观地确定其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从而为互联网信息传播提供更加清晰和健康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