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伞”非常有必要

简介:

通过网站购买的机票,在航班起飞的前一天突然接到“航班取消”的短信,然而,发短信的不是航空公司是骗子;网上买的东西,还没收到货,就收到了骗子发来的短信,说由于无法发货,让买家申请退款……像笔者遇到过的这种情况,想必不少人也都遇到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网上购物、移动支付、大数据等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增多。

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于泄露个人信息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

《网络安全法》是在去年11月7日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打击网络诈骗并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那么,让我们先来看看《网络安全法》是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

那么,又该如何定义“公民个人信息”?同样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这么说的: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领域。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该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

另外,为切实加大对行业“内鬼”参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惩治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对行业“内鬼”泄露信息的数量、数额标准都要减半计算,降低了入罪门槛。

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既方便了群众,也衍生了诸多网络安全风险。一些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建立“保护伞”非常有必要。而《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彰显了国家对反电信诈骗工作的重视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决心。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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