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5月10日贵报社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何时出台》,很受启发。一方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先进信息应用技术,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消费变革,为公众生活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加大了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用户知情自愿的原则,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缺失。这也是个人信息和隐私频频遭遇“被泄露”的关键因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已经非常成熟,比如欧盟有法律明确规定,若用小量信息追踪用户的使用习惯,网站必须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瑞典立法要求利用小量信息的网站必须说明其属性,并指导用户如何禁用小量信息。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一网打尽”的个人信息安全何处安放?如何让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切实保护?如何避免类似“被直播”事件重演?是亟待破解的立法命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再“缝缝补补”,缺失完善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乏力现状难以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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