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定级对象的网络运营者需组织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对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还需将定级结果报请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定级对象的网络运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定级结果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核。审核不通过,其网络运营者需组织重新定级;审核通过后最终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对于通信网络设施、云计算平台 / 系统等定级对象,需根据其承载或将要承载的等级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原则上不低于其承载的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对于数据资源,综合考虑其规模、价值等因素及其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涉及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大数据平台 / 系统,原则上其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第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