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https://developer.aliyun.com/article/1228285?groupCode=java
七、 公有字段代理
在fastjson强制升级到1.2.60时踩过一个坑,作者为了开发快速,在ParseConfig中定义了:
在我们的项目中继承了该类,同时又被AOP动态代理了,于是一行代码引起了一场“血案”。
1. 问题现象
仍然使用上章的例子,但是把获取、设置方法删除,定义了一个公有字段。例子代码如下:
1) UserService.java
2) CompanyService.java
当我们调用CompanyService的deleteCompany方法时,居然抛出空指针异常(NullPointerException)。经过调试打印,发现是UserService的superUser变量为null。如果把代理删除,就不会出现空指针异常,说明这个问题是由AOP代理导致的。
2. 问题分析
使用SpringCGLIB代理类时,Spring会创建一个名为“UserService
EnhancerBySpringCGLIB
EnhancerBySpringCGLIB????????”的代理类。这个代理类继承了UserService类,并覆盖了UserService类中的所有非final的public的方法。但是,这个代理类并不调用super基类的方法 ; 相反,它会创建的一个成员userService并指向原始的UserService类对象实例。
现在,内存中存在两个对象实例:一个是原始的UserService对象实例,另一个指向UserService的代理对象实例。这个代理类只是一个虚拟代理,它继承了UserService类,并且具有与UserService相同的字段,但是它从来不会去初始化和使用它们。所以,一但通过这个代理类对象实例获取公有成员变量时,将返回一个默认值null。
3. 避坑方法
1) 当确定字段不可变时,可以定义为公有静态常量
当确定字段不可变时,可以定义为公有静态常量,并用类名称+字段名称访问。类名称+字段名称访问公有静态常量,与类实例的动态代理无关。
2) 当确定字段不可变时,可以定义为私有成员变量
当确定字段不可变时,可以定义为私有成员变量,提供一个公有Getter方法获取该变量值。当该类实例被动态代理时,代理方法会调用被代理的Getter方法,从而返回被代理类的成员变量值。
3) 遵循JavaBean编码规范,不要定义公有成员变量
遵循JavaBean编码规范,不要定义公有成员变量。JavaBean规范如下:
• JavaBean类必须是一个公共类,并将其访问属性设置为public,如:public class User{......}
• JavaBean类必须有一个空的构造函数:类中必须有一个不带参数的公用构造器
• 一个JavaBean类不应有公共实例变量,类变量都为private,如:private Integer id;
• 属性应该通过一组getter/setter方法来访问。
后记
最后,推荐大家阅读一下《阿里巴巴Java开发手册》,这本书让我受益匪浅。只要学习理解了《阿里巴巴Java开发手册》,就能在日常的Java开发工作中,避免踩到很多常识性的Java坑。
这里,作一首五言绝句赠与离开阿里的孤尽、夕华等前辈:
《赠别》
技术已封神,
声名四海闻。
功成身退去,
只为揽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