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实施的《国烟专【2009】242号》通告与国家烟草局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两部门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规定,为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目前北京、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山西、辽宁、山东、湖北、宁夏等地, 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涉及电子烟或电子雾化器不予备案,若实际不涉及,建议到单位证件下发主管部门修改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后再次提交备案,具体需以所在省份备案规则及审核意见为准。
备案前,建议登录阿里云ICP备案管理系统,使用“前置审批智能诊断”工具,提前检测备案是否需要涉及提供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具体需以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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