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设计专利,美国专利审查指南1504.01节指:出,根据专利法第171条对申请为设计专利的主体的描述“应用于工业制品上的新颖的、原创的、具有装饰性的设计”,没有应用于工业制品上的图像不可申请为设计专利。“计算机生成的图标”(Computer-generatedicons)比如全屏的显示或单独的图标,属于二维图像,单独来看其只能作为表面装饰,假如要将其申请为设计专利,必须符合“应用于工业制品”这一条件。如果一项设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显示于电脑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面板或以上各类显示的部分的电脑生成图标,则该权利要求符合“应用于工业制品”条件。可申请为专利的设计与其应用于之上的物品是不可分离的,设计不能仅作为表面装饰单独存在,因此电脑生成图标必须体现于电脑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面板,或以上显示设备的部分。美国审查指南1504.01(a)对“计算机生成的图标”申请为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有详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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