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就是霸王条款,我们备案也遇到了。
理由是:主办单位名称“ 某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涉及互联网金融字样(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咨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活动,应在取得互联网金融审批文件后方可提交备案申请。金融审批文件需与单位证件合在一起上传至备案系统。请您将资料发送至“ beianchushenerzu@list.alibaba-inc.com”邮箱里,备注订单号,谢谢合作!>
经查该条款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0/13/content_5118471.htm 其中相关条款并没有提到不准网站备案,不准开展其他业务。上述条款一直在说【不准开展相应业务】,或【予以持续关注,列入监管对象】,并没有说不准备案啊,他们完全误解读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根本没有相关条款法规,他们是没有依据的,这就是典型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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