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规范中对于DO层的定义
DO( Data Object):与数据库表结构一一对应,通过DAO层向上传输数据源对象。
如果按照与数据库表结构一一对应这个逻辑, 任何针对多表查询出来的view 都不应该用DO命名,
但是如果按照后面一句话通过DAO层向上传输数据对象的原则,则可以用DO命名.
请问到底该如何命名多表查询出来结果的POJO?
不用执着于表结构,表是一种数据结构,view也是,甚至cache,nosql都是,do只是指的数据层返回的对象结构,数据层定义是什么就返回什么
就个人对阿里规范的理解,阿里习惯的做法是把系统和数据库的交互做的“非常简单”,即基本不涉及view,甚至select的列都不用是DO对应的全部属性,DO层作为表到对象的一个对应罢了;
另外,实际开发中不同的项目里会面对不同的业务场景、也会选用不同的ORM框架,DO的使用或许结合自身情况抉择更好,不用死板硬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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