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滴滴打车、快的打车为代表的一批打车软件风起云涌,同时如阿里资本、老虎基金、中投公司、淡马锡、腾讯产业共赢基金等各路资本蜂拥而至。网约车市场迅速膨胀,2015年中国整体出行需求为28亿次/天,其中约车/专车的潜在市场需求约为0.9亿次/天。而就在2015年,滴滴和快的合并,成为市值突破千亿的公司。国际巨头UBer也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同时神州、易道、AA等约租车平台各自依托自己的资源,获得一席之地。至此网约车市场格局奠定。
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冲突也是愈演愈烈,这里面纠葛了各地出租车改革的历史,原因和做法各不相同;而各地交通管理局,也曾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一时之间乱象叠出。一方面是新兴产业,代表着共享经济的方向,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大众民生;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对运营车辆的严格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网约车从肇始之初就和既有的出租车管理办法冲突,导致各地政府怪招乱象。
譬如,2013年深圳交管局叫停打车软件的使用,重推出租车电召平台;2014年上海交管局要求打车软件接入出租车企业电调平台,并接受管理;期间,在深圳、武汉、南京、北京等地叫停打车App的相关文件中,“加价”功能又成众矢之的;而后,北京又叫停网约车装多款叫车软件,每车每人限用一款;有些地方政府还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惹的舆论一片挞伐……
从网约车成长史来看,一边是商业模式受到IT业内和广大乘客、司机的热情追捧,一边又身处传统出租行业和监管部门的无情围剿中,再加上网约车内部的各路资本烧钱大战,如此成长为庞然大物实属不易。所谓大难不死,必有后福,网约车不仅成为了共享经济的标志,在今年数博会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把发展共享经济作为挖掘大数据钻石矿的路径之一,分享经济模式已被国家肯定,于是仅仅时隔两月,网约车终于等来了正名合法化的那一天。
2016年7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为首的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文简称《办法》),横空出世,化解了上述冲突,获得业界一片称赞,诸如网约车合法化使得改革与民意共振,彻底打开万亿市场大门等呼声风起云涌。
不难想象,网约车的直接受益者们在昨晚下班后,集体抱团撸串庆祝的场景。但笔者认为,网约车合法化的意义,绝对不单单惠及网约车行业本身。《办法》的出台其实已经成为观察大国此消彼长,观察经济改革动向的标志性事件,“标示性”一定伴随着一些苗头的显现和默许,而这些苗头才是《办法》的更深远意义,其他还未转型成熟的传统行业更应该了解新规背后的核心价值。
现在,让笔者从小往大处带你一窥究竟:
第一,解绑了网约车行业
过去滴滴、Uber,就像被旧法规捆住一条腿。每推出一项新业务,就要看各地交管局的脸色。有的地方开明些,比如杭州。有的地方就保守些,过分的地方连钓鱼执法都上了。还有恶劣的,上门封人家的办公室。Uber就遭受这待遇。现在,一切地方或明或暗的阻挠,都不存在了。这些乱象,随着新规的发布,一去不复返。放开手脚的滴滴、Uber,面临新一轮的增长。与之相对的,就是倒逼传统的出租车公司快谋出路,传统公司如不抓紧转型,倒闭倒计时不足1年了。
第二,默认了一条打破传统坚冰的产业发展之路
类似于已经被废止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这样的法规,在各个行业都大量存在。这些老《办法》代表了过去的商业模式、利益格局。反观网约车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产业先行,法律确认的模式,来破除老《办法》的限制。这在事实上,鼓励了大家去尝试哪些有悖于社会发展、有悖于供给侧改革的旧有法律法规划定的所谓“禁区”,去尝试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民生的新模式、新办法。
对那些有利于社会发展,但不容于行业法规的领域,大家都可以甩开膀子干了,扯开嗓子喊了,拿出票子砸了。因为中央政府,是真真正正的站在改革、开放一边的。而且,中央政府的效率是值得称赞的,网约车,从诞生之日起到新《办法》出台,也不过4年的光阴。
我在《产业互联网》一书中,说道现在发展经济又三大引擎,分别是制度变革、结构优化和要素升级。这次《办法》的出台就是制度变革描绘了路径,形成了产业、资本、政府三方良好互动的模式。
第三,部委协作昭示产业融合的光明未来
《办法》虽然是交通运输部起草的,但是工信部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像是滴滴、易道传统上都是归属工信口的企业,他们都是信息化的公司。无非是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改造了出租车业务而已。未来会有很多这样的信息化公司,他们会不断的改造一个又一个传统行业,这也就是新经济了。需要部委之间通力配合,为新经济的发展扫清道路。这次办法出台,是七部委,除了交通部和工信部外,还有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为了推动大数据的发展,43个部委联合在一起,设立部级联席会议,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网信办牵头。部委的协作机制,是产业融合的重大利好。
第四,超越了美国,破去了美国标杆的“心中贼”
过去我们总是学习美国,美国确实也在大部分科技领域都是领先的。但是我在2012年,深入研究大数据行业时,就开始呼吁,美国在某些技术方面依然领先,但是在某些产业应用方面已经落后于中国了。这个时候,中国的改革就不能唯美国的马首是瞻,而是立足于国内产业发展的需要,独立的做出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办法》出台后,滴滴们笑了,但Uber估计在美国该哭了。这意味着,Uber在美国依然游走在灰色地带,依然要面对各地不同的挟制。而滴滴在国内开始如鱼得水。当他们开始走向世界时,滴滴有了稳固的大后方,而Uber不得不国际国内两线作战。《办法》带给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优势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在很多领域,都不再是标杆,我们必须习惯在每个领域都要探索和创新,然后再引领这个领域。就像华为走向无人区一样。当然,美国依然有很多领域比较超前,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心态去追赶。
第五,展望大国竞争,我对中国充满信心!
中国和美国都面临着种种挑战。中国经济“L”,乐观的估计也给不出“L”的横线有多长。悲观一些的,甚至认为中国经济形势是小写的“l”。美国社会被大选搞的撕裂日益严重,涉恐的枪击案件不断。联盟有会员企业创始人居然在硅谷被人抢劫过。长期来看,谁能解决好自己国内的问题,把自己搞的很团结,发展的厚重迅捷,谁就能领导这个世界。中国的产业活力,反映到制度变革层面,通道顺畅,效果明显。但是美国产业活力也同样遭遇制度瓶颈,而美国制度变革的动力,却被生生的内耗掉了。从制度变革的角度而言,眼下的中国,更胜一筹。
另外,《办法》规定,司机们可以和网约车平台签订多种灵活的合同。意味着司机可以不是网约车公司的员工。这条规定保障了“生态型”组织的孕育发展。未来管理学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命题,众多类似网约车平台上的司机,该如何有效的管理呐?由此又带来哪些法律方面的挑战呐?甚至是《劳动法》需要因之而调整吗?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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