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是可以公证的,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点。商标授权公证终于受到了足够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它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阐明了法律在某些问题上的适用性,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尤其是在过去的两年中,商标授权和确认案件的数量迅速增长。据统计,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来,此类案件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司法审查范围。2002年至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一审案件2624件。进行商标授权和确认。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行政案件2161件,2014年增加到7951件。201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的73%。一审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8)的规定,“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商标不得用作商标。这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阐明,如果商标标志或其组成要素可能对我们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或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商标属于第10条第1款(8)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
当事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争议商标是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不应当注册或者无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和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确定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商标符号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相似程度;要求保护的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有关公众的关注程度;其他相关因素。商标授权公证的需求,可以在平台上得以实现,三月已经推出了全国首家商标授权公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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