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协议(Open Source License),是指开源软件所遵循的许可协议,获得了开源软件的用户,需要在该协议的允许范围内对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使用、修改和发行(包括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发行)。常见的开源协议如下:
- The MIT License
-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
- The Apache License
-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
- The BSD License
- The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 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
- The Eclipse Public License
意义与历史:
自由软件的英文为“free software”。在英文里“free”一词有“自由”、“免费”的双重含意,对于如何区分自由软件(拉丁语:libre)和免费软件(拉丁语:gratis),自由软件运动社区的创始人——理查德·斯托曼做出了以下的定义:“自由软件的重点在于自由权,而非价格。要了解其所代表的概念,你应该将“free”想成是“言论自由”一词中的含义,而不是“免费啤酒”一词中的含义。”自由软件代表用户可以自由地运行、拷贝、分发、学习、修改并改进该软件。自由软件的定义可以追溯至GNU宣言。
大部分自由软件都在互联网上自由发布,往往不收取任何费用。一些或是以离线实体的方式发行,有时会酌情收取的费用(例如:工本费和运输费),而人们可用任何价格来贩售这些软件。所以,自由软件也可以是商业软件:因为自由软件许可证并不限制贩卖软件或者提供商业服务,这些并没有违反例如GPL等自由软件许可证[13]。因此,“自由软件”是关乎自由的问题,与价格无关,软件如何定价并不影响它是否被归类为自由软件。
自由软件的定义:
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对自由软件的定义首次于1989年发表。[14]这份定义后来被布鲁斯·裴伦斯(Bruce Perens)改写为《Debian自由软件指导方针》1516。
根据斯托曼和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定义,自由软件赋予用户四种自由:[17]
自由之零:不论目的为何,有使用该软件的自由。
自由之一:有研究该软件如何运作的自由,并且得以修改该软件来符合用户自身的需求。获取该软件之源码为达成此目的之前提。
自由之二:有重新散布该软件的自由,所以每个人都可以借由散布自由软件来敦亲睦邻。
自由之三:有改善再利用该软件的自由,并且可以发表修订后的版本供公众使用,如此一来,整个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项,获取该软件之源码为达成此目的之前提。
如果一软件的用户具有上述四种权利,则该软件得以被称之为“自由软件”。也就是说,用户必须能够自由地、以不收费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费用的方式、在任何时间再散布该软件的原版或是改写版,在任何地方给任何人使用。如果用户不必问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许可费用从事这些行为,就表示其拥有自由软件所赋予的自由权利。
相关词:
Copyright
Coprleft
GPLv1
GPLv2
GPLv3
资料来源
1.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7%94%B1%E8%BD%AF%E4%BB%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