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知识产权•林兴龙/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必备的本质特性,商标之所以能通过审查就是因为具有显著的区分性。正如《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何为显著性审查呢?我们知道,商标的审查分为绝对和相对审查,前篇我们已经就绝对理由进行了说明,相对理由就包括显著性审查和近似性审查了。本文就让林经理给我们讲述一下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相关情况。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这一区别作用就要求商标必须有一定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商标的显著性。说白了,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就是指太普通,通用化,或者说人们不易产生印象,看过即忘的商标。
一、对于显著特征的法律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虽说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会被驳回,但是某些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进而核准注册的,这就是驳回的相对性,并非绝对不可商量。某些看似没有特殊性的商标可以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明确的认知,由于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其作为商标的区分性也逐渐提高,那么这部分商标便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最终取得商标专用权。
比如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水溶C100”,最早于2008年申请注册后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该公司经过复审无过,后商标无效。但该公司在申请之初便投入大量的广告进行宣传,且在宣传过程中继续进行“水溶C100”及其相关商标申请,几经驳回和复审程序,最终商标局认定该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具有商标所要求的特殊性,该商标终获核准。显然,与该商标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比较,注册商标和复审的精力、时间和金钱付出都是非常值得的。
二、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定义
尽管商标法没有给出商标显著性的明确定义或者解释,但是从一些商标实际判例来看,商标显著性大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
一是:商标既不能太简单或者太普通,从而不具备任何特点。也不能太复杂,过多的内容掩盖了商标的特征。
二是: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不能是本商品或者行业中通用的或者常用的标志。
从上述显著性的具体解释中,林经理在此建议广大企业和个人朋友们,在取名的时候一定不要过于简单,一味的追求好记、好听和顺口,殊不知您所谓的好听可能正是审查员的“死亡名单”,一旦触碰到了,必然是驳回收场。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前文所述农夫山泉集团的宣传推广实力,申请此类所谓顺口的商标多数是无法核准的。
因此,在申请之前要选择专业代理机构做好检索和分析,最大程度的减少因缺乏显著性而驳回的情况。笔者在商标代理实务中,遇到很多缺乏必要显著性的商标驳回,多为申请人贪图便宜选择了一些价廉质不优的代理,只管申请不去做申请前的概率分析。比如,“净肤宝”注册在净肤产品上、“环保”注册在环保设备上、“房好好”注册在室内装修设计上等等皆为缺乏显著性的名称,此类名称是明显是可以预测到驳回结果的,如果非必须申请,完全可以建议申请人转做其他商标申请。
其次,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商标的使用,林经理在此必要提醒大家,商标申请或者注册之后一定要及时宣传使用,连续的宣传使用可以大大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也可以防止他人的有意撤销。缺乏一定显著性的商标更是要广泛的宣传来提高其区分性和显著性,万一出现驳回的时候也不要立刻“放弃治疗”,大量的使用证据加上我们丰富的复审经验,争取核准的机会也是很大的。
在实际商标代理中,为最大限度的为客户争取商标权利,林经理所在的资政知识产权机构制定了严格的商标检索机制,代理人、部门经理和发文的三重检索可以把查询失误降到最低;对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欠缺显著性的商标,该机构会对申请商标进行相关设计调整,建议申请人尽早投入使用取得使用证据,为后续的驳回复审做好准备。从申请前,申请中和申请后期全方位的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尽全力为申请人争取商标权利。(本文来源:商标驳回理由系列;作者:林兴龙;单位: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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