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提出对互联网金融差别化监管,福耶?祸耶?

简介:

  “我们思考的方向、重点已经从要不要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要不要监管,转到了互联网企业自身如何自我约束的问题,如何自立的问题。”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若金在19日举行的2014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峰会上的讲话。峰会上,他认为应该采取差别化监管的思路来取代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思路。

  差别化监管和企业自身审核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是什么?由此社会各界人士,针对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开始广泛关注和并激烈讨论,拉开新一轮口水仗。我们不禁要问,从以前监管层对P2P的封杀传言到第三方支付的捆绑,再到差别化监管,监管层可谓是喜怒无常,这样的口水仗何时停休?

  其实,喋喋不休的争论,透露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现状,P2P、第三方支付、众筹还是自行其是,表面上遍地开花,其实是走向了一种无序的状态。由支付宝引发了强烈的互联网金融观念,并迅速传播开来:电商、电信商、信贷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开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总结起来就是,只要有用户基础的公司就能够轻松转型身,摇身一变,就变成了互联网金融新型企业,而转型带来的结果却差强人意。

  那么,监管层的讲话出发点是什么?从监管层放出的口风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央行的责任人讲话一方面是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另一方面是没有详尽的数据基础,没有出台政策的合理依据。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国内当局的主观主义、垄断思维和制度官僚逻辑,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在“和稀泥”。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已经发展了很久,而监管层依然无所作为,归根到底还是主观主义、垄断思维和制度官僚逻辑的文化属性的产物。当局者并不是从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人行并没有将互联网金融纳为到一个体系之下,这种政策下的结果,无疑是隔离各个公司无法相互竞争。

  而评论界对差别化监管的评价很高,无疑是因为差别化象征着政策松动。而笔者认为,对互联网企业自身提出自立约束问题是恰当的,但进行差别化监管缺失错误的,当局者还缺乏更大级别意义上的规划意识。

  第一,没有对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的提出专业性规定。互联网金融只是这些企业的主营业务催化出来的副产品,新业务必将受到主营业务发展的限制,所以一窝端的政策是无法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第二,过重的强调互联网金融关于参与用户资金的安全。一旦将资金安全作为政策中心就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行业关于深度发展的规划。实际上,资金安全的问题应该交给市场去纠正,乌托邦主义的构建是行不通的。

  第三,没有涉及到数据管理。互联网金融甚至整个金融业都面临这个问题,如果只是企业自查而不规定详尽数据的标准,这个产业依旧无法从情绪化管理模式转为制度化管理模式。

  第四,最为严重的一点,政策不能实现行业自由竞争,反而造成了竞争壁垒,你阿狸用户多,却可以把自己围起来。无论其他公司的产品优势是怎样的都无法参与到有效竞争中去。同样道理推广到产业也是如此,重在差异化的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温室效应在管理产业。

  说了这么多,我们无意向监管当局发难。只是希望监管当局能够务实一些。如果监管层允许政策有出错的可能,允许广泛参与和提出渐进式修改,事情或许好办的多。要想行业从口水仗转变成务实性实践,必须先要转变思维才行。


















本文转自于明51CTO博客,原文链接:http://blog.51cto.com/shayu/1562512,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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