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云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有云计算平台管理,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私有云计算平台及其承载业务系统安全、稳定、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私有云计算平台应用、维护和管理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私有云计算平台主要为企业各各部门、下属子公司提供安全可靠、可管可控、敏捷弹性的云计算服务。
第四条 使用私有云计算平台的任何部门和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私有云计算平台侵犯国家、企业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私有云计算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私有云计算平台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进行建设、运维、管理,并配合使用部门做好信息系统迁移部署及运维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云平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入云的规划和迁移部署,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使用部门要申请私有云计算平台资源时:需向信息化中正式提出使用申请,包括云资源申请函、云资源申请表(包括云主机、云网络、云存储、云安全等)、系统建设迁移方案等申请材料。
第八条 信息化中心接到使用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反馈意见。
第四章 迁移和部署
第十条 信息化中心应在申请受理后,同使用部门共同商定系统部署(迁移)方案。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中心根据部署(迁移)方案分配云资源,并配合使用部门完成系统的部署、测试运行、割接上线等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中心完成云资源配置后,使用部门应尽快开展信息系统部署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部署完成后,使用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压力测试、内部测试及安全风险预评估等工作,并将测试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交信息化中心。
第五章 变更与退出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运行(包括部署)过程中需调整云资源需求的,由使用部门向信息化中心提交云资源变更申请,经信息化中心同意后,然后完成云资源的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中心定期采集信息系统云资源使用效率数据,对使用效率偏低的信息系统,可以根据信息系统实际需求变化,动态弹性调整所需资源,调整前应征求使用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不再使用私有云计算平台服务时,应正式向信息化中心提交服务退出申请,同时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过渡期满后,使用部门和信息化中心共同做好数据清除、云资源回收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中心建立健全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私有云平台应用情况,配合使用部门及时处理信息系统应急事件,保障私有云计算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须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认真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中心与使用部门应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以应对紧急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信息化中心和使用部门应建立日志制度,私有云计算平台和所承载的信息系统必须具备日志功能,及时自动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各种操作信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部署到私有云计算平台后,按照“安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原则, 使用部门是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人,系统运维部负责基础网络及云平台的安全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软件以及应用层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私有云计算平台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私有云计算平台上运行的信息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及测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在信息系统割接后6个月内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及测评工作,信息化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中心制定私有云计算平台总体安全应急预案,各使用部门分别制定信息系统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保障开发测试云平台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信息系统确有容灾备份需求时,应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信息化中心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容灾备份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私有云计算平台及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通报安全隐患,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信息化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