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钓鱼、算法交易与车辆收车纠纷的司法新样态研究

简介: 本文聚焦数字时代三类新型商事诉讼:网络钓鱼侵权、算法交易纠纷、融资租赁车辆强制收回。分析其技术成因、裁判困境(技术事实认定难、因果关系模糊、责任边界不清),提出完善技术查明机制、细化主体合规义务、坚持过错与原因力导向的责任分配等协同治理路径,助力商事司法回应数字挑战。(239字)

摘要

数字技术深度渗透商事活动场景之后,网络钓鱼攻击、算法驱动证券交易、汽车融资租赁背景下车辆强制收回三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已经成为商事司法实践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新型诉讼集群。三类案件分别对应网络安全侵权、金融算法责任、消费信贷履约边界三大法律命题,案件审理普遍面临技术事实认定困难、责任主体划分模糊、既有法律规范适配不足等现实困境。本文立足于域外法律媒体披露的实务观察素材,分别梳理三类诉讼的生成背景、行为模式与司法裁判难点,嵌入网络钓鱼技术防护视角剖析技术风险传导至法律纠纷的完整路径,对算法交易过失责任、车辆收回行为合法性边界展开具象化讨论,剖析不同案件内部的因果链条,厘清技术因素介入民事纠纷之后归责逻辑的调整方向。研究发现,新型技术引发的诉讼不能简单套用传统侵权、合同纠纷裁判思路,需要实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完善、行业合规义务细化、民事责任分层配置三者协同推进,以此回应数字时代商事司法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网络钓鱼;算法交易;车辆收回;民事责任;新型商事诉讼

image.png 1 引言

信息技术迭代持续重塑市场交易的实现方式,交易流程数字化在提升商业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催生大量此前较少出现的纠纷类型。网络钓鱼攻击不再仅仅属于网络安全事件,攻击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之后,受害主体发起民事索赔的案件逐年增多;量化算法被广泛用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算法缺陷、算法参数设置不当引发交易亏损,投资者、机构之间的诉讼不断涌现;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普及,债权方在债务违约情形下实施的车辆收回行为,频繁引发承租人和收车机构之间的侵权诉讼。三类案件同步增长,共同构成当前商事诉讼的重要新兴分支。

既有学术研究往往将网络钓鱼重点放置在刑事犯罪打击层面,算法交易研究更多聚焦监管规则构建,车辆收回纠纷大多局限于消费信贷合同文本解释,较少把三类由技术、商业模式变革催生的诉讼放置在同一框架下,分析技术风险转化为法律争议的共性机理。域外实务报道已经观察到三类诉讼同步爆发的现实趋势,案件当中暴露出的技术事实认定难、因果关系证明难、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同样是国内司法实践需要面对的现实考验。

本文以三类新型诉讼现象作为分析对象,不做跨领域的过度发散,分别拆解每一类纠纷的发生机理、实务争议焦点,结合技术视角分析风险来源,探讨现有法律框架下裁判的现实阻碍,尝试提炼可以适配该类案件的归责思路与治理路径。全文秉持客观中立立场,不提出脱离制度现实的激进改革口号,立足司法实践的现实约束展开分析。

2 网络钓鱼衍生民事侵权诉讼的生成与裁判困境

网络钓鱼最初被视作典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行为模式体现为行为人伪造可信的邮件、网页、短信界面,仿冒银行、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身份,诱导受害人提交账号密码、身份资料、金融账户信息,进而窃取资金或者冒用身份实施后续不法行为最高法司法...。过往社会关注重心集中在刑事侦查、打击诈骗犯罪,民事层面的索赔诉讼并未大规模进入司法视野。最近几年,大量遭受网络钓鱼侵害的主体不再只依赖刑事追赃挽回损失,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对象包括被仿冒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安全管理疏漏的企业主体,网络钓鱼开始完成从网络安全事件向民事诉讼案件的转化。

2.1 网络钓鱼民事纠纷的主要案件类型

第一类是企业遭受钓鱼攻击之后,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法分子发送仿冒高管邮件,诱导企业财务人员转账,造成企业大额资金损失,受害企业起诉邮件服务商、存在泄露风险的合作第三方,主张对方未尽安全防护义务,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该类案件当中,直接实施钓鱼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往往隐匿在境外,刑事程序难以完成全额追赃,企业损失无法通过刑事案件弥补,民事诉讼成为重要救济渠道。

第二类是普通个人用户遭遇钓鱼攻击之后的维权诉讼。用户点击钓鱼链接泄露个人金融信息,账户资金被盗刷,个人起诉金融机构、通信服务商,主张服务提供方没有建立足够风险拦截机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类是被仿冒企业发起的维权诉讼。不法分子搭建高度近似企业官方站点的钓鱼域名,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企业针对域名解析服务商、网络访问服务商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商誉损失。

上述三类案件当中,真正直接实施钓鱼诈骗的行为人常常无法作为现实的被告参与诉讼,民事诉讼的核心争议就转化为第三方主体是否需要为钓鱼攻击带来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2 案件审理当中的核心法律争议点

首要争议是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网络钓鱼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叠加的产物:诈骗分子主动实施欺骗行为是源头;受害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点击虚假链接、提交敏感信息,属于重要介入因素;网络服务商、企业自身安全体系是否存在短板,同样对损害是否发生以及损失规模产生影响。多重原因共同促成损害结果发生,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划分不同主体的原因力大小,并没有统一清晰的裁判标尺。受害人自身操作失误,是否可以直接完全免除第三方民事责任,实务当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其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企业用户,各自应当承担何种等级的网络安全防护义务,法律条文只有原则性规定,缺少细化标准。网络服务商是否有义务识别拦截全部钓鱼邮件、钓鱼网页,技术层面并不具备完全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将过高安全义务施加给服务商,会造成义务标准脱离技术现实;如果义务标准设置过低,则受害主体几乎无法完成民事索赔,民事救济路径会实质落空。

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指出,网络钓鱼攻击技术迭代速度持续加快,仿冒页面可以做到和正规页面视觉高度趋同,部分钓鱼攻击会利用社会工程学手段降低受害人警惕性,单纯依靠技术手段无法做到百分之百拦截全部钓鱼攻击样本,安全防护是分层体系,而非单一主体可以独立完成的任务。该技术现实必须被司法裁判充分考量,不能将技术上不能实现的防护效果,推定为民事法律层面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个争议点体现为证据获取难题。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钓鱼攻击的完整链条:证明钓鱼页面、钓鱼消息客观存在,证明攻击行为和自身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联。钓鱼站点生命周期很短,不法分子会快速注销域名、销毁服务器数据,普通民事主体取证能力有限,很容易出现关键证据灭失,举证不能之后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刑事侦查程序可以借助公权力完成电子证据固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却缺少同等取证权限,这就造成刑事和民事程序之间证据获取能力的落差。

2.3 网络钓鱼侵权诉讼归责层面的现实矛盾

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同时成立。放到网络钓鱼案件当中,直接侵权人缺位,被告大多是间接相关第三方,判断过错,本质上就是判断该主体是否违反对应的安全防护义务。

司法实践出现两种裁判倾向: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钓鱼诈骗属于犯罪行为,损害根源来自犯罪分子,第三方主体只要不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部分裁判认为,如果机构可以预见钓鱼攻击的风险,却没有落实基础安全防护举措,对于损害发生存在可预见性,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两种裁判思路均具备相应法理支撑,直接带来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出现分化。

需要看到,网络钓鱼民事诉讼不是要让服务商为犯罪行为兜底,而是追究民事主体自身疏于安全管理产生的责任。例如企业内部没有开展员工钓鱼风险培训,没有部署基础邮件安全检测能力,最终财务人员被钓鱼邮件诈骗,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疏漏,本身就是损害发生重要原因,不能将全部损失转嫁给外部服务商。与之相对,如果网络服务商明知特定钓鱼域名持续开展诈骗活动,收到有效投诉之后仍然不采取处置措施,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3 算法交易引发诉讼的行为逻辑与法律争议

算法交易指交易主体依靠预设计算机算法程序,自动完成证券市场下单、撤单、仓位调整等交易动作。算法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数据自动执行交易策略,降低人工操作延迟,被券商、资管机构、专业投资者大规模使用。算法本身属于工具,但是算法参数设置缺陷、逻辑漏洞、算法运行环境异常,会引发非正常大规模交易,带来财产损失,由此产生大量新类型商事诉讼。域外法律实务观察显示,算法相关纠纷案件数量正在快速增长,纠纷覆盖机构之间纠纷、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等多种形态。

3.1 算法交易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

第一类是算法程序故障引发机构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算法代码逻辑缺陷、参数配置错误,程序短时间内高频发出大量异常委托订单,扰乱市场同时造成自身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损失。受损市场主体向算法使用机构、算法开发服务商提起诉讼,主张算法部署方未尽测试校验义务,应当赔偿异常交易带来经济损失。

第二类是资管机构使用算法开展受托投资业务,投资者发生亏损之后提起违约或者侵权诉讼。投资者主张管理人使用算法开展交易,但是没有充分披露算法运行逻辑、算法固有风险,算法策略选择不当,没有尽到受托人的勤勉义务,需要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类围绕算法交易的委托开发合同产生纠纷。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开发定制交易算法,交付上线之后算法运行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预期,出现交易滑点超标、逻辑出错等问题,委托方起诉开发方,主张技术交付不符合约定标准,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区分,正常市场行情波动带来投资亏损,不属于算法纠纷;只有算法本身缺陷、算法使用过程当中存在过错,才会触发该类诉讼。市场本身固有的投资风险,不能转嫁成为算法开发者或者算法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3.2 算法交易诉讼当中核心事实与法律难点

首先是技术事实查明难度较高。算法程序属于高度专业化技术产物,法官并不天然具备算法代码审查、算法策略评估的专业能力。诉讼当中经常出现双方对于算法出错原因给出完全相反的解释:一方主张是算法代码本身存在漏洞;另一方主张是外部市场行情剧烈变动、系统接口通信异常,或者人为操作错误引发问题。算法是否存在缺陷、缺陷和最终损失之间因果关系如何,高度依赖专业技术判断。但是算法相关司法鉴定可供选择的专业机构数量有限,技术鉴定成本高昂,成为该类案件审理现实阻碍。

其次是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模糊。当资管机构使用算法开展受托投资,法律层面要求管理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勤勉义务在算法场景如何落地,现有规则更多是原则性表述。算法上线之前应当完成何种等级测试验证;算法运行过程中需要配置哪些人工监控干预机制;算法策略变更时需要向委托人履行多大程度告知义务,实务当中缺少统一参照标准。不能简单以事后投资盈亏结果倒推事前管理人存在过错,投资结果亏损不等于算法使用行为存在法律意义上过失。

再者是责任主体识别问题。交易算法可能涉及算法设计者、软件开发服务商、购买使用算法的金融机构、负责运维技术团队,多方主体参与到算法全生命周期。一旦算法异常造成损失,多方主体之间责任如何划分,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需要结合各方合同约定、各方实际控制权限、过错大小综合判断。例如,算法开发商按照委托方明确提出错误参数完成开发,风险根源来自委托方错误指令,则主要责任应当由委托使用机构承担,而不是算法开发方。

3.3 算法交易场景下归责逻辑的调适思路

算法本质是交易工具,工具本身不产生法律责任,责任根源来自人对于工具的开发、测试、部署、使用行为。算法交易案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以各方主体是否履行对应阶段合理注意义务作为归责基础,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算法开发阶段,开发服务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需求完成开发,落实常规测试流程,对于可以预见的技术漏洞,应当采取规避手段;算法交付使用阶段,采购算法的金融机构不能直接把算法开发全部责任交由第三方,自身应当承担上线前核验义务,不能直接未经测试将第三方算法投入真实交易环境;算法运行阶段,使用者应当设置必要人工熔断干预机制,当算法出现异常交易信号时,具备及时介入终止算法运行的能力。

针对投资者诉资管机构案件,应当区分投资固有风险和算法过错带来风险。如果机构已经充分告知算法投资模式的固有风险,完成算法上线必要测试,配置风险干预机制,仅仅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投资亏损,不能够认定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机构隐瞒算法关键风险,跳过必要测试流程,未设置异常交易阻断机制,放任存在明显隐患的算法运行,则可以认定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下车辆收回行为引发的诉讼分析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持续扩张,车辆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取车辆使用权。当承租人出现租金逾期违约,出租方有权依照合同主张权利。实践当中大量债权方委托第三方收车机构,直接找到车辆之后将车辆强制取回,也就是行业所称车辆收回。该类收车行为经常直接引发诉讼:承租人起诉收车主体,主张收车过程存在暴力、胁迫,收车程序不合规,构成侵权,要求返还车辆,赔偿财物损失;出租方则主张基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情形下有权收回租赁物。车辆收回纠纷已经成为消费金融领域一类代表性新型诉讼。

4.1 车辆收回纠纷的主要行为模式与案件来源

典型业务模式:出租企业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金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可以按照约定取得车辆所有权。一旦承租人逾期不付租金,部分债权方不直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转而委托第三方收车团队,在公共道路、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直接将车辆开走完成收回。

大量纠纷由此产生:部分收车机构实施收车时手段过激,趁承租人不在场直接开走车辆;收车过程当中产生肢体冲突,损坏车内个人财物;收车之后,承租人不仅失去车辆,放置车内个人物品一并被带走,由此提起侵权诉讼。也有部分案件中,双方对于租金是否真正逾期存在争议,承租人认为自身并不构成违约,债权方擅自收车属于严重侵权。

该类诉讼被告主体较为复杂,既有融资租赁出租公司,也有受托开展收车业务第三方机构,甚至包含具体实施收车行为工作人员。案件诉讼请求集中表现为返还车辆、赔偿车内个人物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确认收车行为侵权。

4.2 司法实践当中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个核心争议:合同当中约定 “逾期即可直接收回车辆” 条款效力如何评价。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经常设置格式条款,约定只要承租人租金逾期,出租人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就可以直接取回租赁车辆。司法裁判当中对于该类格式条款效力并非全部一概认可。部分裁判观点认为,融资租赁法律本身赋予出租人租赁物取回权,但取回权行使不能不受约束;格式条款如果完全排除承租人抗辩权利,允许不做通知直接暴力收车,该条款有可能因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则被认定部分无效。合同有约定,不等于任何手段收车都具备合法性。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私力救济行使边界。出租人确实享有租赁物取回权利,但权利实现路径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程序处置租赁物,属于公力救济;私下直接收车属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在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只能够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禁止采用暴力、胁迫、违背公序良俗手段。现实当中很多收车行为,绕过司法途径,依靠第三方机构私力强制占有车辆,收车行为是否落入合法私力救济范畴,是庭审辩论核心。法院普遍形成倾向性认识:即便承租人确实存在租金违约,收车行为也不能使用暴力手段,不能侵害承租人人身权利,不得损害车内属于承租人私人物品。

第三个争议是多方主体责任划分。出租方将收车业务外包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收车过程出现侵权行为,出租方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出租方对于收车行为是否存在授意,是否明知第三方会使用过激收车方式仍然委托。如果出租方在委托合同当中明确要求收车必须和平开展,禁止暴力手段,第三方私自采取侵权方式实施收车,则主要侵权责任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如果出租方放任第三方使用非常规收车手段,为实现收车目的不计较手段是否合法,则出租方需要和收车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个争议事实认定难题:收车过程事实还原困难。收车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但缺少完整监控记录,收车机构和承租人各执一词。承租人主张收车人员存在威胁、抢夺车内财物;收车方抗辩收车全程和平完成,不存在侵权行为。车内个人财物有哪些、价值多少,证据留存难度很大,损失金额举证困难,会造成承租人损失难以完整得到法院支持。

4.3 车辆收回纠纷的裁判导向与风险治理

从司法裁判价值取向来看,法院一方面尊重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认可出租方作为所有权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享有租赁物取回的实体权利,不会完全否定取回权制度;另一方面严格限制私力收车的实施方式,不鼓励跳过司法程序大规模使用第三方强制收车。

对于商事主体而言,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公力救济路径,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租赁物回收,减少私力收车带来侵权风险。如果确需采取私力取回,应当提前履行通知义务,收车手段限定和平方式,不得侵害人身权益,妥善清点保管车内属于承租人个人财产,做好物品登记留存证据,避免额外侵权损害。

市场实践当中已经出现不少异化情形,部分机构过度依赖第三方收车渠道,把收车当成催收主要手段,收车流程完全失控,由此催生大量诉讼。该类案件提示,实体合同权利不等于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实现权利,权利行使过程同样需要接受民事法律关于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约束。

5 三类新型诉讼共通的生成机理与制度困境

网络钓鱼侵权诉讼、算法交易纠纷、融资租赁车辆收回诉讼,三类纠纷分属网络安全、金融交易、消费信贷不同领域,但是背后存在共通的底层逻辑。梳理其共性,能够帮助理解数字时代新型商事诉讼的整体特质。

5.1 技术与商业模式变革催生新型权利冲突

三类纠纷都不是传统社会高频纠纷,是技术革新、商业模式迭代之后产生新利益格局带来冲突。网络技术普及催生网络钓鱼这种新型侵害方式;算法技术大规模进入金融交易市场;融资租赁商业模式普及重构汽车消费权利义务配置。新工具、新模式创造交易便利的同时,旧法律规范形成之时没有充分预见到这些场景,法律规则供给滞后于实践发展,大量新型争议流入司法系统。

5.2 技术事实查明成为审理普遍堵点

三类案件均高度依赖技术事实判断。网络钓鱼案件需要厘清攻击链路、安全防护技术现实边界;算法交易诉讼需要判断算法是否存在缺陷、过错环节归属;车辆收回案件虽然不完全属于技术纠纷,但大量证据来自监控录像、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法官需要在案件当中处理大量专业事实,但是缺少常态化技术事实查明配套机制。技术鉴定资源不足、鉴定成本高,当事人技术举证能力不对等,构成审理共同阻碍。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强调,很多法庭争议,表面是法律争辩,底层却是对技术可行性的理解分歧,如果裁判者脱离技术现实设定义务标准,裁判结果就容易出现实质不公。

5.3 多重因果交织,责任边界模糊

三类案件损害结果几乎都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网络钓鱼损害来源于犯罪行为人攻击、受害人风险疏漏、第三方安全防护不足多重因素叠加;算法交易损失混杂市场客观风险、算法缺陷、人工操作失误;车辆收回纠纷,混杂承租人租金违约事实、出租方合同权利、第三方收车机构不当行为。损害由多个主体多重行为共同促成,如何在多个主体之间分配责任,缺少现成清晰标尺,法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完成价值权衡,由此带来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浮动空间。

5.4 私力救济扩张带来民事秩序风险

网络钓鱼当中受害主体民事索赔,算法交易当中市场主体直接向技术合作方追责,车辆收回场景债权方绕过司法程序委托第三方收车,都在不同层面体现市场主体想要脱离公权力程序,依靠自身或者委托第三方实现权利。私力救济有其存在空间,但如果边界不受约束,会制造出新侵权风险。如何划定私力救济合理边界,平衡实体权利保护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三类案件共同抛出的制度命题。

6 完善新型商事纠纷应对路径

针对以上分析,需要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主体合规义务细化、民事责任分配规则、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多个维度协同发力,回应三类诉讼带来的现实挑战。

6.1 构建适配新型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配套机制

法庭裁判不能脱离技术现实,应当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渠道。一方面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当事人聘请技术专家出庭就专门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帮助裁判人员理解技术逻辑;另一方面培育规范对应领域司法鉴定力量,针对网络安全、交易算法领域扩充司法鉴定供给,降低当事人技术事实举证成本。

同时裁判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尊重技术客观现实。以网络钓鱼案件为例,不能把 “完全拦截全部钓鱼攻击” 作为法律应当达到义务标准,应当以行业普遍可行的防护能力作为判断主体是否尽到安全义务参考标尺,避免设置技术上无法达成的义务要求。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强调,安全防护是分层体系,企业、服务商、个人用户都承担对应层级防护责任,不应当把全部防护压力简单压到某单一主体身上。算法案件同样,区分技术可实现的合理测试义务,和理想化、超出行业实践的技术要求。

6.2 细化不同主体前置合规义务,从源头减少诉讼发生

纠纷治理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诉讼环节事后裁判,更要推动行业细化前置合规要求,减少纠纷生成源头。

网络安全层面,企业应当落实基础网络安全内控,针对财务岗位开展常态化网络钓鱼风险培训,部署基础邮件安全防护;网络服务商对于已经确认的钓鱼资源建立快速处置响应机制,收到有效侵权线索之后及时处置;普通用户层面持续开展安全风险科普,降低钓鱼攻击得逞概率。

算法交易领域,推动行业形成算法全生命周期合规指引。算法开发、测试、上线、运维各个环节建立标准化流程;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算法,不能免除自身核验义务;面向受托客户做好算法风险告知,建立算法异常交易人工干预熔断机制。

融资租赁车辆收回业务,行业应当明确收车业务合规底线。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优先采用公力救济途径实现租赁物取回;如果确需私力取回,严格限定和平收车,禁止暴力胁迫手段;做好收车过程证据留存,妥善保管承租人私人物品;对于外包收车机构建立管理约束,不能放任第三方机构采取违法手段开展催收收车。

6.3 坚持过错责任基础之上,落实原因力导向的责任划分

三类新型案件,应当继续坚持过错责任作为主要归责原则,不轻易适用无过错责任。在存在多方因素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时候,重视对各方行为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区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区分主要诱因和次要诱因,区分损害发生必要条件和促发条件。

网络钓鱼案件:犯罪分子攻击属于损害源头,但第三方主体如果自身存在可预见、可避免的安全管理疏漏,且该疏漏对于损害发生起到推动作用,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受害人自身明显重大疏忽,也应当作为减轻被告责任考量要素。

算法交易纠纷:区分市场固有的投资风险和算法过错带来损害,只有证明主体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和损失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简单以亏损结果倒推过错。多方参与算法开发使用,按照各方过错大小、对算法风险控制力分配责任。

车辆收回纠纷:承认出租人具备租赁物取回实体权利,但权利行使手段必须合法。即便承租人确实违约,收车手段违法依旧构成侵权。出租方委托第三方收车,需要尽到受托机构监督管理义务,放任侵权收车行为的应当承担对应连带责任。

6.4 拓展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分流新型诉讼压力

三类案件当中,相当一部分纠纷标的不是特别巨大,事实认定复杂,完整走完诉讼程序时间成本较高。可以发挥调解机制作用,推动网络安全侵权、金融算法争议、融资租赁收车纠纷开展诉前调解。对于消费类车辆收回纠纷,发挥消费调解组织作用;金融领域纠纷借助金融调解组织力量,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诉前化解,减轻司法审判压力。同时强化行政监管和司法程序衔接,行业监管机构查处行业违规行为,形成的调查材料,也可以在民事诉讼当中作为事实参考,提升事实查明效率。

7 结语

网络钓鱼侵权诉讼、算法交易相关纠纷、融资租赁项下车辆收回诉讼,是数字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落地之后,折射出的商事司法新现象。三类案件分别指向网络安全民事责任、金融算法责任边界、私力救济行使限度三组法律议题。技术事实查明困难、多重因果叠加造成责任划分复杂、既有法律规范偏向原则化,是审理该类案件共同现实阻碍。

处理该类新型纠纷,既不能固守传统裁判思路完全无视技术变革带来现实变化,也不能脱离现有法律框架,抛开法理基础创设全新责任规则。应当立足过错责任原则,结合行业技术现实,细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义务,完善技术事实查明配套机制,根据各方行为过错与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民事责任,同时推动行业源头风险治理,多元机制化解矛盾。商事司法面对技术催生新纠纷,核心目标是在鼓励技术商业创新的前提下,平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数字时代市场交易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秩序。

编辑:芦笛(公共互联网反网络钓鱼工作组)

来源:迪妙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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