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向AI工具发送指令,期待AI工具生成内容并交付给用户,这个过程中,AIGC平台所处的法律地位备受关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AIGC平台被认定更接近内容服务提供者而非技术服务提供者。这一判断的依据是AIGC平台参与了内容的编辑和修改过程,根据我国法律框架,这使得AIGC平台可能被界定为内容服务提供者。
尽管AI工具生成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但AIGC平台仍然具有影响和决定向用户交付内容的能力。虽然AIGC服务基于第三方模型,但运营者仍应对选择和管理AI能力承担责任。在内容的编辑和交付过程中,AIGC平台的角色不容忽视,因为其在内容生成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决定着最终用户所接触到的内容。
在侵权责任方面,AIGC平台应对其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涉及网络著作权和网络肖像权侵权时,AIGC平台不能逃避责任。尽管AI生成的内容不可预见用户的后续行为,但AIGC平台仍需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虽然AIGC服务的提供者与生成物的产出密切相关,但其不可预见用户后续行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这并不意味着AIGC平台可以完全摆脱责任,而是要求其在提供内容的过程中更加审慎和谨慎,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AIGC平台的责任边界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不断明晰和界定。作为内容生成与交付的中间环节,AIGC平台既要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确保所提供的内容合法真实,又要避免过度承担无法预见的风险。这需要AIGC平台与监管部门、法律机构以及用户共同努力,建立起更加健全和完善的责任体系,以促进内容生成与交付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