哒哒~伴随着一周工作的结束,小云带着许久不见的商标小课堂跟大家见面啦。猜猜这周小云要跟大家分享什么内容呢?
前几节课讲过了商标与LOGO、商标与工商注册的区别与联系,除了这些,其实商标还与很多权利有着不可避免的关系,这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商标的注册和应用。
那么答案揭晓:本次要跟大家聊的是关于商标注册要注意的那些“权利禁区”。
公众人物注册商标需谨慎
前阵子小云收到一个同学的问题,问:“商标注册是不是随便注册什么都行?包括可注册公众人物的名字?”
这里小云要说NO。
其实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被抢注已然是老生常谈了,但如果你执意要将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注册,便极大可能会被依法不予注册,或即便当时获准注册成功了,而后被异议予以无效宣告。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版第五条也补充到: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简单点说,这是踩了公众人物“姓名权”的禁区。
这些禁区要注意
其实不单单是姓名权,还有很多权利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同样存在禁区。
了解商标法的同学应该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个“在先权利”指的是什么?
此处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指争议涉及的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法定权利或者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关权益。
这些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及民事主体依法(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目前常见的类型是“商品化权”)。
这些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依法享有各项权能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
如果将这些权利的对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遭受伤害,便违反了商标法。
比如,将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已经登记并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全称或其字号作为文字商标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美术作品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等等。
一般,该规定适用于异议程序。即在异议程序中,应在先权利人的请求,商标局可根据本条规定,驳回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申请。
他人在先权利的禁区,万万不要踩。
全方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不难看出著作权和专利权对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尽早登记版权和注册专利将是维护商标权益的有力武器。
且版权保护不受类别限制,保护范围更全面,申请时间也很快。值得申请登记价值较高。
当然,版权和专利的作用绝不仅仅是对商标的保护。
商标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而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各不相同:
专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专利保护的重点是具有新颖性的技术。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保护的重点则是独创性的作品。
将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尽可能登记,才能达到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否则一旦发生抢注,虽然也可以申诉,但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不少争议至今尚未解决,小伙伴们一定要引以为鉴。
课后互动
欲知后续小云会分享哪些内容,且待下节课继续~
大家对今天的课程有哪些建议,或者接下来想了解关于商标的哪些知识呢?欢迎踊跃留言告诉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