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简称“IDC许可证”)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是指利用相应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发放置、 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 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 空间出租业务:机位、机架、VIP 机房出租等业务。
- 资源出租业务:主机出租、虚拟主机等业务。
- 资源协作业务:IAAS、PAAS(基于IDC基础设施之上,为开发者提供应用程序的开发、部署环境的服务平台)
运营范围的界定:
——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 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IDC经营范畴。
——政府园区等单位若经营IDC业务,需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时仅限于房地产出租范畴经营。
2.(B12类)内容分发网络业务许可证(简称“CDN许可证)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B12类)。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例如:(1)视频网站加速
(2)购物网站加速
(3)游戏加速
(4)网络数据加速
3.(B13类)-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络许可证(简称“IP-VPN许可证”)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跨国企业租用国际专线自建自用办公网络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含持国内IP-VPN、固定国内数据传送等业务许可的企业)提供系统集成、代维代管等外包服务,但第三方企业不得从事提供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网)的线路资源租售等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4.(B-14类)-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许可证(简称“ISP许可证”)
互联网接入业务(ISP)是指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 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 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5.(B-22类)-国内多方通信业务许可证(简称“国内多方通信许可证”)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 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 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 通过多方通信平台,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多点之间的会议服务; 2、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只能利用公用通信网(不包括互联 网)提供,且均需使用接入码号资源(仅限指定号段,无扩展位)。国内互联网会议电 视及图像服务只能利用互联网提供。
6.(B-24类)-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简称“呼叫中心许可证”)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 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 直接用户应为政府、企事业单位。
- 为直接用户的用户提供有关该直接用户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数据查询等。
- 有呼叫中心业务平台,应具备接入码号资源。
7.(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简称“EDI许可证”)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 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 原在实体店销售的商品转为线上销售属于销售渠道的延伸,不属于该业务范畴。
- 平台提供商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收取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只收取平台占用费 或佣金。
- 神州专车的运营主体与所有司机都签署了劳动合同,仅需要网站备案即可。 注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互联网支付、 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 股权众筹融资应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其余进行网站备案即可。
8.(B-2类)-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 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 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服务分类
- 仅分为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和信息服务 (不含互联网)
-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 信息社区服务
-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